法院判处赔礼道歉
庭审中,另有业主委员会成员出庭做证。证人称,其两次给原告对账,对原告记录的每一笔收入支出对照单据进行核对,账都是对得上的。
证人还说,原被告和他参加的对账大概有三四次,对账过程中对被告提出的疑问,原告都作了解释;之所以没有按照被告提供的表格进行罗列,是因为东西太多了,他和原告都不会弄;账对了之后,他找被告签字,被告也不给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甲和孙某的言论有无侵犯了陈某乙的名誉权?法院认为,陈某乙作为业委会成员,其无偿为业委会记账的行为值得肯定,其并非专业的财务人员,对其记账行为不能用标准的财务规范去要求。从陈某乙提供的记账流水来看,其对每一笔收入支出都有记载。
被告称,陈某乙对小区收入并未存到对公账户就是记账不清,而且如消防设施维修合同,报价单上记载金额和陈某乙实际支出金额不一致。法院认为,一般账目会有银行流水和现金流水,不能仅凭没有存入到对公银行账户就认为原告记账不清,而且双方已经有过对账,原告也已经向被告作出了合理的解释。
法院认为,陈某甲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本着为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查阅监督账目,其行为值得肯定。但在对账目仍然存疑的情况下,其应当寻求专业机构和人士的帮助以求定论,不应直接在业主群里发布上述信息。没有用规范的方法去记账是能力问题,但陈某甲作为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应当知道在业主群里发布这样的言论,会让业主对陈某乙的品德产生怀疑,以致降低陈某乙的社会评价。同理,孙某在小区门口发表陈某乙账目不清的言论,也是如此。
最后,法院判处陈某甲、孙某在小区微信业主群及公告栏发布声明或致歉信,并保留七天,向原告陈某乙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