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潘伟娜律师称,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声望、信誉和形象等的社会综合评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某一行为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该行为就可能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
潘伟娜认为,本案中,陈某甲和孙某的行为导致小区业主对陈某乙的人品进行评头论足,其行为直接给陈某乙的品德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陈某乙为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这是一种名誉损害。
她提醒广大市民,在公共场合发表言论时,应当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一旦突破法律底线,必将承担相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