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迟到70次,公司不发年终奖?
2018年8月,李先生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4个月的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向李先生书面送达《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不再和他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30日,李先生签署《薪资结算单》,其中应发款项中其他款项载明:年底会根据总部发放要求,如有年终奖将会按总部发放时间进行发放。
然而,公司一直未向李先生发放2021年度的年终奖,所以李先生提起诉讼。
李先生称,他入职时,人事经理口头承诺每年都会有年终奖,他曾收到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年终奖,因此公司应发放2021年度的年终奖。
公司称,公司虽向李先生支付上一年度年终奖,但没有承诺李先生发放年终奖。公司的年终奖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再根据员工的在职时长、个人的年度贡献等综合考评来确定。2021年度,李先生迟到累计70次,考核方案执行前李先生已离职,不符合2021年年终奖发放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年终绩效奖金分配方案》于2022年1月执行,并未向李先生出示,李先生对此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公司单方作出《年终绩效奖金分配方案》,决定李先生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显然有失公平。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认为李先生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具体金额,法院结合往年的奖金发放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