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说好的年终奖泡汤了?
陈先生也曾在上述房产公司任职,去年上半年,他也将房产公司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年终绩效奖金等款项。
2017年6月,陈先生和房产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从事工程副经理岗位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奖金等,其中年终绩效奖金税前40000元。
2018年11月,陈先生晋升为工程副总监,并调整薪资,其中年底绩效奖金75000元。2019年8月1日,他晋升为工程总监,年绩效奖金调整为90000元。
2021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起至2022年6月止。
2021年7月23日,房产公司向陈先生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陈先生于2021年7月31日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房产公司一直未向陈先生发放2019年、2020年、2021年年终绩效奖金等款项,于是陈先生提起诉讼。
房产公司辩称,2019年、2020年度,公司正常经营大环境影响,故没有对2019年、2020年度进行年终绩效考核,未经考核,绩效奖金金额无法确定,此外,陈先生在2021年7月份已经离职,按照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2021年年终绩效就不予发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房产公司应支付陈先生2019年年终绩效奖金81250元、2020年年终绩效奖金90000元。
关于2021年年终绩效奖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被告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年度考核周期内辞职,年终绩效奖金可停发、缓发、减发,虽然陈先生在考核周期届满前离职,但本案系房产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视为房产公司恶意阻却年终奖发放条件的成立,房产公司仍应发放陈先生2021年年终绩效奖金,即5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