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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赵记说事儿

●年终奖发不发,双方各执一词

  去年3月,袁先生将老东家——一家房产公司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2020年和2021年的年终绩效奖金等款项。

  袁先生称,2020年9月9日,他与房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土建工程师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中,除了约定月工资报酬外,还约定年终发放绩效奖金3.3万元。

  2021年6月15日,袁先生以公司未发放年终绩效奖金及被迫要求签订各项协议为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于2021年7月14日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袁先生认为,房产公司需要支付给他2020年年终绩效奖金9625元、2021年年终绩效奖金17875元,共计27500元。

  房产公司辩称,袁先生要求其支付年终绩效奖金27500元的请求不能成立。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年终绩效奖金应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考核后,在次年一次性发放。合同约定的并非公司每年应支付固定金额的年终绩效奖金,而是袁先生经公司考核后可获取的最高额度的年终绩效奖金。公司年终绩效考核要综合员工工作成果、个人表现、项目收益和公司经营业绩等。

  房产公司称,2019年底至今,因大环境不佳,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公司各项目收益和经营业绩同样遭受巨大冲击,导致2019年、2020年考核至今未完成;因内外部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袁先生在内的集团下属公司的所有员工2019年、2020年均未完成考核。因此袁先生未经年终绩效考核,公司难以确定其年终绩效考核的金额,也就不具备发放年终绩效奖金的客观前提条件。

  房产公司还认为,袁先生在公司工作时间尚不满一年,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可停发年终绩效奖金。此外,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袁先生辞职不论是否提前通知公司,公司均有权扣除袁先生尚未考核或者虽已考核但尚未发放的绩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