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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2版:城事

太湖水库钓鱼,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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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张家恺)处罚100元!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溪中队拟对两名太湖水库垂钓者作出如上处罚。

  太湖水库是大溪的“大水缸”。1月25日,大溪中队接到太湖水库生态联勤工作站案件线索,称有人在库区使用鱼竿进行垂钓。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制止了两名当事人的垂钓行为,并对此进行立案。两名垂钓者分别为谢某某和孙某某。

  第二天,两人到大溪中队接受处罚,并签署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到太湖水库垂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水库乱钓鱼是违法行为!然而,这种行为却屡禁不止。自2021年起,大溪中队共办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案件100件。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进入水库区域垂钓。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