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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赵记说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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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积水致摔伤 经营者赔了4万元

  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纠纷并非个例。

  章女士是一家商场的专柜柜员。去年3月底,章女士在商场五楼的通道处摔倒。这一摔,摔得不轻。

  商场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并陪同章女士到医院就诊。经诊断,章女士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老年性骨质疏松症。后经鉴定,章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章女士称,事发时,商场五楼地面存在积水,非常湿滑,并且周围没有任何警示牌提示,她在正常行走经过时摔倒受伤,商场存在明显的过错。

  去年年底,章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场认为,事发地周边并无水源,无需设置警示标牌,且现有证据未能体现事发时章女士系因地面有水而摔倒。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通道邻近提供热水的员工休息区,设有供应热水的设备,存在积水的可能性,结合章女士伤情、受伤的部位,其系因踩到地面积水后滑倒的可能性较高。

  法院认为,商场未能完全保障事发通道的安全通过性,也未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提示,商场对章女士受伤负有一定责任。同时,章女士已在商场内的商铺工作多年,其对事发地的环境熟悉却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受伤也负有一定责任。

  考虑到商场在章女士受伤后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等因素,法院酌定商场赔偿章女士各项损失近4万元。

  法官说法 〉〉

  商场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经营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高频风险区域的巡检和警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和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