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日报 数字报纸


a0003版:赵记说事儿

学生玩旱雪滑道受伤,谁的责任?

学生玩旱雪滑道意外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记者 赵云 通讯员 钟云芸 李蔼媚

  去运动基地游玩本是件开心的事,但意外受伤却让它变成糟心事。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责任纠纷案,判决某运动基地对未成年顾客在游玩旱雪滑道时受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再次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敲响警钟。

  暑期来临,亲子出游热度攀升,各地游乐场所迎来客流高峰。然而,开心游玩的同时,一定要紧绷“安全弦”,经营场所更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去年暑假,11岁的小陈在一位带队家长的陪同下,和几名同学相约一起去某运动基地游玩。

  根据宣传,该运动基地有滑雪机、蹦床、攀岩、梅花桩、高空独木桥等多种项目。进入场所前,带队家长在前台办理了缴费、领取手环、签署安全须知等入场手续。

  在旱雪滑道项目区域的准备期间,工作人员示意小陈调整坐姿。

  之后,工作人员推动小陈乘坐的轮胎,小陈从滑道上滑下,并掉落在滑道底部的海绵池中。在滑下的过程中,小陈的肩膀受了伤。

  小陈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后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小陈右肱骨外科颈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小陈的家长认为,因旱雪滑道项目保护措施缺陷,导致小陈右肩膀严重摔伤。因与运动基地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法院:运动基地存在过错

  今年3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运动基地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小陈方认为,运动基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而运动基地辩称,其已通过多种形式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且安全设施、场地管理、人员配置完善。对于小陈这次受伤,她自己存在重大的过错。

  但除了带队家长签署的安全须知外,运动基地未提供其他有效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小陈方对此均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带队家长签署的安全须知内容笼统、原则性强,主要针对蹦床项目,缺乏对旱雪滑道等特定高风险项目的针对性风险提示,难以认定经营者已尽到充分、有效的警示告知义务。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案涉旱雪滑道项目的全程操作(包括涂抹液体、摆放轮胎、推动下滑等)均由运动基地工作人员主导实施。小陈被推动下滑至跌落的过程仅约5秒,在此期间,小陈始终紧抓抓手。鉴于上述过程短暂且完全处于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可以认定工作人员在推动轮胎滑动的操作过程存在瑕疵,与小陈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运动基地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小陈的损伤承担责任。

  家长监护失职亦需担责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陈在母亲知情的情况下前往运动基地参与项目,根据小陈母亲及带队家长的认知水平及社会经验,应当认识到运动基地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小陈母亲及带队家长在监护方面存在失职。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致害原因,法院最终判处运动基地、保险公司需赔偿小陈各项损失近10万元。

  法官说法 〉〉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乐安全需经营者与监护人双重把关,避免“免责协议”成形式,实质义务须落实。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进行安全提示时,要具体化、场景化,对于高风险项目还需配备专人指导,确保操作规范。对于家长,要提前评估游乐项目风险,全程陪同未成年人,关注场所安全提示及设施状况,及时发现潜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