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商贸品质提升
(五)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
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老字号企业发展
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餐饮业优化提升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五钻”“四钻”“三钻”酒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八)推进台州市“世界美食之都”建设
对通过省级、台州市级特色美食街区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首店品牌发展
对国际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旗舰店,年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下同)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开设台州首店,年租金和装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
按照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国内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旗舰店,年租金和装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
按照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开设台州首店,年租金和装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
按照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上述补助按50%、25%、25%比例分3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