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义务人,不能不腾房
去年9月底,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陶某与林某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同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要求林某于去年10月31日前向陶某支付本金及利息11万元。
之后,林某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去年12月初,陶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将执行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去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裁定,拍卖林某和其妻子张某共有的不动产,并依法送达了拍卖裁定书、腾房公告、协助腾房通知书等,要求林某和张某在今年1月8日前腾房。
林某一直未在家。到期后,张某拒不履行腾房义务。今年2月22日,张某和林某登记离婚。
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向其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并依法对其采取罚款等措施,但张某仍拒不搬离该房,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张某称,她认为是林某欠下的债务,不应该由她承担;房子是她和林某共有的,离婚时,双方签下协议,房子归她所有,但因抵押在前,房子不能过户。这是她的唯一住房,拍卖后,她就没地方可住了。
今年5月底,经电话传唤,张某主动到警方接受调查。案发后,张某腾退涉案房屋。
最后,张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缓刑1年2个月。
法官点评 〉〉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通知共有人。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作为张某和林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实地走访、当面告知其相关法律义务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其却不知敬畏、心存侥幸,最后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