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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赵记说事儿

拒不交付车辆,判刑!

  去年11月初,市人民法院作出支付令,责令王某向某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然而,王某就是不履行债务。

  1月16日,经银行申请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王某履行指定义务,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王某未按时报告财产,法院对其罚款1000元。3月3日,法院责令王某在3月10日前移交其名下宝马牌轿车一辆,但王某未按期移交,法院因此决定对其拘留15日,但王某仍未移交相关车辆。经评估,案涉车辆价值人民币8.3万元。

  6月7日,王某接到警方电话后投案自首。

  王某称,他当时生意亏了,心情失落,就没在意移交车辆一事;后来因为自己不会开车,就没有移交。

  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审理阶段,王某主动履行完毕全部债务。最后,鉴于其有自首行为,又履行全部义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移交车辆的情况比较常见。市人民法院针对拒不交付车辆可能涉嫌犯罪等情形,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今年3月,法院发布了《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车辆的通告》。至11月23日,已查扣车辆266辆,拍卖成交322辆。

  法官点评 〉〉

  财产报告制度,是指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按时、按要求主动上报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情况,由此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案例中的王某不但未按时、按要求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且在被罚款、拘留之后仍未移交法院责令其交付的指定轿车,情节严重,因此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