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名,罚!
去年2月,上海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某支付货款19万余元。该公司称,朱某因需曾向其购买外加剂,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19年10月尚欠货款19万余元,之后一直未还。为证明该事实,该公司提交了一沓送货单,并称这些证据是原件。法官审查发现,送货单上朱某的名字是扫描、复印上去的。
对此,该公司解释,其工作人员在起诉前发现被告将本应签在“收货人”处的名字签在“发货人”处,于是将被告的名字扫描到“收货人”处,然后补上时间作为原件提交。之后,该公司主动提交了证据原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证据上存在被告签错名字位置的情况,但不影响证据效力,可以此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请。同时,法院对该公司变造证据、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罚,处以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