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利息、还过的款,他都不认
4月初,陈某对借款人卢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陈某的证据为一张卢某出具的3万元的借条,以及其转账给卢某9000元的记录。
承办法官询问陈某当时的款项交付情况。陈某称,卢某向他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为2%,2021年12月15日,他将现金29100元交付给卢某;之后,卢某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共计4500元。
开庭前,被告卢某向法院反映了不同情况。卢某称,他先向陈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为10%,陈某向他转账交付了2.7万元;之后几个月,他向陈某支付了1.82万元的利息。卢某还说,后来没钱支付利息,又向陈某借款1万元,陈某向他转账了9000元。
开庭时,卢某无故缺席,陈某当庭向法官出示了9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法官发现,根据陈某和卢某的聊天、转账记录,卢某所说的情况属实。“之前,我作了虚假陈述。”陈某当庭承认。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陈某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利率高于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3.85%×4),利息应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已支付的1.82万元,除去利息,剩余部分应抵扣本金。经计算,截至2022年6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422元。因2022年7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9000元,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为19422元。
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后续借款利息。因此,法院判处卢某偿还给陈某借款本金19422元。同时,法院对陈某的虚假陈述,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