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岁阿婆起诉75岁儿子
2月9日,94岁的陈阿婆将75岁的儿子朱大爷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
陈阿婆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丈夫已过世。她说,她体弱多病,需要专人护理;儿子对她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
立案后,法官当即联系朱大爷等了解情况,并多次来到陈阿婆所在村。据了解,陈阿婆独自居住在老房子里,和朱大爷家隔得不远。晚上,陈阿婆请了一个人照顾,每月开支1800元左右。
朱大爷称,他并非未赡养母亲,他经常去看望母亲,每月给母亲几百元的买菜钱。此外,陈阿婆每月有近2000元的保险、补贴等收入。
陈阿婆和女儿们的关系比较好,和朱大爷的关系不太好。这次,陈阿婆想请个保姆随时照顾她,因此希望儿女们承担保姆费。
女儿们都愿意承担,但朱大爷却面露难色。陈阿婆觉得,作为儿子,继承了家里的房子,理应承担她大部分的赡养义务。朱大爷的态度,令陈阿婆很生气,于是她提起诉讼。
朱大爷称,他的年纪也大了,而且之前亏了钱,经济困难,实在无力承担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
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后,朱大爷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
3月21日,陈阿婆向法院撤诉。
未尽抚养义务,无权主张赡养费?
案例一:去年5月,老陈将三个子女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共同支付每月3000余元的赡养费。
老陈出生于1956年,有过两段失败的婚姻。两个女儿是他和第一任妻子所生,儿子是他和第二任妻子所生。
老陈称,他由于疾病缠身加上年事已高,体力不支,缺乏劳动能力,也就没有经济收入,导致生活困难,需要三子女尽赡养义务。
开庭前,法院组织老陈和子女们进行调解。经过法官释法说理,三名子女都愿意接受调解,但均称有难处。
两个女儿说,老陈在她们小的时候,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大女儿称,她已离婚,靠打工生活,身体不好,经济能力有限,希望法庭考虑。小女儿也称,她身体不好,生活困难,希望法庭考虑。
儿子说,他也在打工生活,因为疫情影响,收入不稳定,经济状况不好,希望法庭考虑。
最终,老陈和子女们自愿达成协议:两名女儿每月各支付350元的赡养费,儿子每月支付400元的赡养费。
案例二:去年9月,72岁的老郑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每月支付800元的赡养费。
老郑和前妻于1980年登记结婚,第二年,女儿郑女士出生。2004年,老郑与前妻离婚。老郑称,他已年迈,患有疾病,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因此提起诉讼。
郑女士辩称,老郑对家庭非常不负责任,常年在外,从小没怎么照顾她,甚至她上学的钱也不出,老郑未尽抚养义务,无权主张赡养费;她自己身体也不好,没有能力承担每月800元的赡养费。
庭审时,老郑称他实在没办法,才向女儿要赡养费;考虑到女儿的难处,他愿意降低赡养费的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郑女士理应依照法律规定赡养父母,不能因任何理由推卸自己的赡养责任。
最后,法院判处郑女士每月向老郑支付赡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赡养费的支付标准,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结合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