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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罚款23万元

  台州市某工贸公司主要从事机械制造,生产过程中存在电焊烟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21年7月,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发现2名劳动者有噪声职业禁忌。经核查,2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仍在空压机生产车间分别从事打螺丝、打磨作业,未按规定调离产生噪声的作业岗位。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该公司最终被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说:

  1.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及时按规定调离原工作岗位,上岗前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可选择调岗或者不予录用。违反此条款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