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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13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罚款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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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13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罚款13.5万元

  台州某鞋业公司从事休闲运动鞋生产,生产过程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丁酮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20年11月,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安排13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压机、刷胶、压边等作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一次性医用口罩,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该公司最终被处以警告及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说: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该项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