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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4版:城事

村民收藏一批清乾隆以来的民间契约等文书

道光年间,一年内不办税契杖责五十

  本报讯(记者黄晓慧)日前,记者在城东街道湖南村东焦湾采访时,发现一批民间契约(有屋契、地契、田契等)、土地所有权状、分书、遗嘱等文书,总计70余份,最早的一份是清乾隆五十七年所立的民间契约,最晚的则是1953年的分析契本契。

  这批民间契约收藏在村民郑友方家。在东焦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原东焦湾村村部),记者见到了郑友方从家里带来的这批民间契约、实测户地图、土地所有权状、分析契本契、分书、遗嘱等,并拍摄了契约等文书内容。后经清点,发现这批民间契约等文书共有70余份,清代的有道光廿五年、咸丰八年、同治四年等年份的,民国时期的有民国二年、民国二十九年、民国三十一年等年份的。值得注意的是,这批民间契约绝大部分是白契,只有个别是红契,其中有一张道光廿七年发的“布字伍千捌佰捌拾贰号”契尾。这张契尾上面文字较多,开头一行文字为:“浙江等处承理布政使司为遵……”以下字迹不甚清楚。从上面可以看到,当时太平县(即今温岭)业户郑绍程所买的这块田,付了银两陆两伍钱,纳了税银壹钱玖分伍。

  这张契尾,记者也是查阅了有关资料,才明白是什么东西。据方行、经君健、魏金玉著的《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下)》介绍,新业主购买地产签立契约之后,必须在一年之内向政府交纳地产转移税,税率为买价的百分之三。税契经费由新业主承担。交完契税后,官府在草契(白契)上加盖钤印,并附以契尾。清初正式红契(赤契)由草契和契尾合粘而成。乾隆十四年(1746)以后,正式的红契由官契、草契和契尾组合而成。契尾由布政司印发,契尾上盖有布政司的关防,而后发给各州县,每张契尾为两幅,前幅填写买主和卖主姓名、地价,并将契税银两数目,用大字填写在骑缝之处,然后分掣,前幅交买主收执,后幅存留官府以备查。经税契、核准后,白契即成红契,地权关系转移成立,在法律上受到政府保护。税契必须在土地买卖后一年内办完,一年之后,业主尚未办理这项手续,除了必须依法税契之外,不论产业价格多少,一律笞责五十,并罚以契约所载金额的半数。湖南村东焦湾发现的这张契尾,其税率正是买价的百分之三。

  实测户地图是民国三十一年制的,当时东焦湾属于第一区第十四段,属于萧湖乡西段。

  郑友方为何有这么多的民间契约等文书?原来,原东焦湾郑氏于2007年时修过宗谱,郑友方是修谱的负责人之一。因为老谱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毁失,郑氏的辈行只记得几个字,为了找寻更多的辈行用字,当时就想了一个办法,从民间征集契约文书,希望从上面找到的郑氏人名中,找出更多的郑氏辈行用字。修谱结束后,郑友方本想将契约等还给原主,却都让他继续保管,于是就珍藏在他家。

  这批民间契约等文书,对于研究温岭的历史文化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