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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当街井巷

城镇燃气百日攻坚专项执法行动

41家被立案查处 最多的被罚了4万元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阮见)日前,燃气配送人员老潘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1000元。

  老潘家住大溪镇站前东路。2月20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老潘将很多燃气瓶放在自家屋后的空地上。“这里不能储存这么多燃气瓶,把它们送到用户家去。”执法人员责令老潘改正,并向他发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二天,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老潘家屋后,发现这里还有12只燃气瓶。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违者,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最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今年1月1日开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了城镇燃气百日攻坚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燃气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破坏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加大对公共场所不安全使用燃气行为的处罚力度。

  至3月31日,专项执法行动共检查各类燃气用户878家次,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8张,立案查处41家,共罚款6万余元。其中,38家加热、倒置燃气钢瓶,1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2家损毁管道。

  1月2日,温岭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城东高架(三星大道)新增匝道工程工地桩基施工过程中挖断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罚款4万元。1月13日,某电力有限公司在城西街道栖水路与上林路交界处,挖断了燃气管道。目前,此案还在查处中。

  执法人员称,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或建设工程施工范围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此外,各餐饮店不能将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不能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更不能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