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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4版:东辉评论

跨部门联合检查结果共享激发监管“化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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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锋/文

跨部门联合检查结果共享激发监管“化学反应”

  从明年开始,生态环境领域全部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这是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的明确规定。《指导意见》指出,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参见8月13日《法治日报》)

  不同医院的CT、核磁、B超等检验检查结果可以共享互认,不同执法部门的检查结果也可以共享互认吗?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结果共享互认,无疑是对联合监管模式的新探索,是对联合检查资源的有效整合利用,是对联合检查流程的优化再造。这将充分提升联合监管的效率,释放联合监管的功能。

  由于很多主体、行为或问题都涉及多部法律法规调整,涉及多个部门管辖,每年,从上至下都会组织很多场针对生态环境、校外培训、安全生产、非法集资、成品油治理等领域的联合监管行动。但一直以来,联合监管大都处于松散状态,在每次联合监管行动中,各部门的执法人员只是在“物理”上组成了一支队伍,却未产生必要的“化学反应”,监管内在并不“兼容”。各部门的执法人员往往是各查各的问题,各写各的笔录,各取各的证据,各走各的流程,各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固定的证据共享度很低,联合检查的优势和威力得不到充分发挥,联合检查的效能也受到了限制,无法达到最佳状态。

  如果能够实现跨部门联合检查结果的共享互认,参与联合检查的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就不必再刻意地按本部门的职责要求分头走检查流程,分头取得检查结果,当一个部门已经发现相关问题,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流程确认了检查结果时,其他部门完全可以在按照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评估梳理后,将检查结果“拿来”使用。这样,就能避免重复检查,既能节约检查资源,提升检查效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检查主体的负担。跨部门联合检查结果共享互认也是治理升级,有助于联合检查部门五指攥一拳,激发监管“化学反应”,形成更大的检查合力,取得更好的检查效果。

  实际上,从法理角度而言,跨部门联合检查结果共享互认也具有可行性。在联合监管行动中,相关参与部门针对某些主体、行为或问题的检查结果,比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拍摄的照片、收集的主体资格证明、表格等资料,都属于证据的范畴,只要取证程序合法,且证据是真实有效的,在各部门的执法程序中便具备了共享的合法基础,其他部门对相关部门的检查结果只需依法确认就可导入本部门的执法程序中。根据管辖分工,一个部门如果发现相关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将初步检查结果等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在移送流程中,就涉及一些检查结果的跨部门互认问题,对此,各部门已有明确共识,也积累了很多经验。而在联合监管模式中的跨部门检查结果共享互认,与这种跨部门移送线索产生的检查结果互认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跨部门联合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是推动联合监管模式升级的改革性动作,具有很积极的法律意义和治理意义。希望生态环境部能够先行先试,蹚出通过检查结果共享提升联合监管效能的有益路径,也期待跨部门检查结果共享能够成为一种常态的监管机制,在更大范围内、更多监管活动中、更多监管执法领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