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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6版:赵记说事儿

因疫情未提供餐饮服务,承包费怎么说?

  这些民事诉讼“姓”新冠

  记者 赵云

  2020年2月21日,原是吴先生举办婚礼的日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他取消了婚礼。之前,他和一家婚庆公司签订婚庆定单,由对方提供婚庆服务人员及场地布置等。吴先生支付了3800元的定金。

  婚礼取消后,吴先生要求对方返还定金,但对方一直拖延未还。无奈之下,他只好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请。

  新冠肺炎疫情给大家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由此也引发了很多与疫情相关的民事诉讼。

因疫情未提供餐饮服务,承包费怎么说?

  日前,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俞某和王某共同承包了一家公司的员工食堂。2019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俞某和王某为食堂供应早餐、中餐,承包期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承包费每月为10500元。

  合同期满后,公司支付承包费时,却扣除了2020年2月、3月、4月上半月的相关款项。公司称,2020年2月至4月中旬,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停业、食堂未开放,俞某和王某没有提供餐饮服务,因此该期间的款项不应支付。

  俞某和王某不服,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尚欠的承包费26250元。

  经法院查明,2020年1月24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印发《温岭市关于暂时关停部分公共场所的通知》(第1号),关闭市内所有文化、教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公司停止营业,员工食堂未使用,直至2020年4月15日恢复正常供应。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2020年1月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系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考虑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被告停止经营、原告亦无需提供餐饮服务,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承包费对被告不公,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13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店铺暂停营业,租金要减免吗?

  疫情期间,很多房东为租户免除了租金。然而,程女士却没有遇到这样的房东。为此,去年7月她将房东起诉到法院。

  2016年7月,程女士因经营美容院需要,向房东陈先生租了位于城东街道的一处房子。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第一年租金为5.8万元,第二年为市场价,一年交一次租金,每次提前30日付清一年租金等。

  程女士实际承租上述房屋经营美容院至2020年7月19日,租金已支付完毕。其中,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的租金为5.5万元。

  程女士称,受疫情影响,美容院于2020年1月24日起暂停营业,同年3月22日恢复营业。暂停营业使她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恢复营业后,店里的生意也大不如前。这样的情况下,程女士向房东提出免除停业期间的房租及减少恢复营业后的租金,房东没同意。

  于是,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房东退还停业期间的房租9166.6元及恢复营业后数月的减租款项5005元。

  陈先生辩称,程女士在租赁期间的租金已支付完毕,不同意减免租金,对方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以及政府部门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使程女士的经营受到影响,系双方在签订合同当时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我市恢复相关行业开放营业的通告及原告停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告因疫情原因不能经营的时间为57天,由此产生的房租损失为8589元(55000÷365×57)。因当事人双方对于该损失结果均无过错,基于公平原则,法院认为该项损失应由双方平等分担,即被告返还给原告租金4294.5元。

  原告恢复营业后,疫情对商业经营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不可能突然消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客观存在,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给原告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的租金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停工停产,员工工资照付吗?

  去年12月,钟先生将老东家——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告了,要求其支付工资报酬共计3.9万余元。

  2019年4月,钟先生进入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钟先生的工资报酬为基本工资4000元/月及销售提成两项。2020年3月9日,钟先生办理离职手续。

  去年5月22日,双方因劳动争议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公司确认尚欠钟先生某项目佣金提成33233.76元、2020年1月至3月部分基本工资和“团拥费用”未支付。因公司无法确定工资提成发放时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5月29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资1032元、5224元。

  公司是否应当全额支付钟先生2020年2月份工资,成了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公司称,应按照钟先生2月份实际出勤天数7天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公司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制度,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公司因疫情原因至2020年3月初复工,停工停产期间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2月3日)起计算,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钟先生主张的2月份工资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根据查明的事实,钟先生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公司尚未支付原告2020年1月、2月、3月的工资,扣除已支付的6256元,法院确认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工资3399元。

  加上法院确认的佣金薪酬、“团拥费用”,法院最终判处公司支付钟先生3.8万余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赵记说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