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都被判了刑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杨某被控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孙某和万某被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孙某和万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杨某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
杨某辩称,他使用的手机系统是开源系统,即任何人都有资格对系统进行修改,网络上也有众多的刷机网站和软件,而他购买手机也即拥有对手机系统进行修改的权利;他制作的人像动图对支付宝的系统没有修改和破坏,根本无法通过支付宝的验证识别。杨某认为,他的行为应该构成犯罪,但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主要负责支付宝注册,但没有进行实名认证,支付宝账号被盗刷是他人的行为,不是杨某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支付宝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杨某非法获取公民身份资料等个人信息,通过更改手机IMEI码并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支付宝账户信息实名认证,并实际认证成功,属于刑法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的操作,被告人因此获利超过5000元,属于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认为,杨某与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孙某与人结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万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