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
起诉人休想“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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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记说事儿
虚假诉讼?
起诉人休想“全身而退”!
记者 赵云
张先生没想到,对方向他借手机,是为了设局。
利用张先生的手机,对方捏造了短信确认借款的事实,并以此作为重要证据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
法律不容亵渎和欺诈,也容不得半句谎言。日前,设局的两名男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刑。
近年来,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市人民法院大力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
借手机,短信“确认”借款
2017年12月11日,蒋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夫妻归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起诉讼中,蒋某没有提供借条,但提供了一组短消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短消息的时间为2017年9月6日晚上,一条为蒋某发给张先生的:“张xx你欠我的150万元什么时候还我(其中两个25万元你让我汇到肖某的账户),2015年5月18日开始到现在,两年多时间了说好2分利息也没给我,我自己也很紧。”另一条为张先生回复的:“欠你的150万元,我会还的,放心。”
同时,蒋某还提供了转账记录,证明150万元已给张先生。
张先生答辩称,他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主做纪念币、邮票等电子类交易,他与蒋某关系非常要好。蒋某起诉的150万元系投资款,100万元系投资购买虎年纪念币,50万元系投资购买猴年纪念币。
对于蒋某提供的短消息,张先生称其未收到过蒋某上述短信,也未回复过蒋某。张先生说,2017年9月6日,蒋某叫他去喝酒,期间同行的王某向他借了手机,说给妻子打电话。之后,王某和蒋某一起走出包厢,10多分钟后,两人回来。张先生看了一下手机,没有发现王某跟他妻子的通话记录。
直到被起诉,张先生才知道短信的事。
因涉嫌虚假诉讼,市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止审理,并将此案移送公安侦查。之后,蒋某、王某被警方传唤到案。
蒋某今年38岁,温岭人,有销售伪劣产品、危险驾驶的前科。王某今年41岁,温岭人,本科文化。去年7月20日,市人民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对蒋某和王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蒋某与张先生等共同投资做钱币生意,其中由蒋某出资150万元。之后,蒋某获悉投资出现亏损,经与王某商量,决定伪造手机短信信息,以作为张先生向蒋某借款的依据。2017年9月6日晚,王某向张先生借走手机,将事先商量好的借款催讨短信内容发送至张先生手机,再用张先生的手机回复短信确认借款情况,随后将张先生手机内上述两条短信予以删除……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王某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系共同犯罪。最后,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假卖房,还让“买家”起诉自己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虚假证据的审查也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案件审理难度,降低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这起虚假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有两人,八旬老太太梁某和其60多岁的侄女章某。
2014年9月,梁某和章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名下一处位于市区的房产过户给章某夫妻俩。
梁某称,当时丈夫亏了很多钱,已经卖了另一套房子,她将这套房子假卖给侄女,丈夫就无法再卖这套房子了。
2015年6月,债权人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梁某夫妻诉至法院。同年9月,法院判决梁某夫妻偿还狄某借款1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狄某发现梁某将房产转让给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产的转让行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狄某的诉请。
见房子转让失败,为了保住部分钱,梁某指使章某对其提起诉讼。2016年9月14日,章某受梁某指使,捏造事实向法院分别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民事诉讼。
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处梁某夫妻返还章某夫妻购房款105万余元及利息。不过,法院驳回了章某夫妻俩涉案金额为29万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请。
2019年,法院对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再审。法院再审查明了梁某和章某的虚假买卖,撤销了之前的判决,驳回章某夫妻返还购房款的诉请。2019年10月,章某等人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11月,梁某、章某向警方投案。
去年10月15日,法院执行局组织梁某与狄某调解,梁某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270万元,该执行案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系共同犯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借条上伪造签名
王某甲和王某乙是一对亲兄弟,2018年上半年,他们被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借款60万元。
陈某称,2015年2月27日,兄弟俩因还贷缺少资金向其借款6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有王某甲、王某乙的签名;之后,兄弟俩归还5万元,余款60万元一直未还。
王某乙称未向陈某借款,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字。王某乙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鉴定借条上签名的真伪以及是否存在“消字灵”等化学溶剂的涂改、消退痕迹等。
经鉴定,借条上王某乙的签名是其本人的字迹,但是系静电复制形成。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不过,这事还没完。因涉嫌虚假诉讼,陈某等人被立案调查。
去年4月,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林某提起诉讼。陈某、林某都是70多岁的老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合谋通过民事诉讼让没有借钱的王某乙替借款人王某甲还款,2018年3月,林某虚构事实骗取王某乙的签名,后将该签名复印至陈某与王某甲的借条上。之后,陈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林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承办法官的质疑仍坚持作虚假陈述。
最后,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去伪存真,加大惩治力度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诉讼进入法院,市人民法院加强立案阶段的审理、甄别和分流,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识别,防止冒名或利用伪造的身份进行诉讼。
“法官注重在庭审或询问过程中察言观色,发现原、被告配合默契,调解协议达成异常容易等非正常情况的,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对借贷事由、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严格把关。”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同时,关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符合常理等,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去伪存真,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
此外,法院应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行为人给予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对虚假诉讼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去年,市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定罪处罚案件1件、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5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案件20件、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有3件。
法官提醒,法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之地,诉讼应以真凭实据为基础,切不可为了个人其他目的,利用司法为自己“站台”,对诉讼中的案情、证据等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