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一)太平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城东街道:锦屏大道以西、九龙大道以南区域。
(三)城西街道:九龙大道以南、城西大道以东区域。
执行应急抢险等任务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范围影响。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
三、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识别标识和信息采集卡,并将识别标识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著位置。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