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禁教令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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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宇/文
首份禁教令具有警示意义
日前,市人民法院发出禁教令,禁止被告人黄某刑满后3年内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职业。经查,黄某趁辅导弹钢琴之机,对多名女生实施令人不齿的行为。(详见本报11月30日4版)
看到这样的新闻,笔者首先感到的是气愤。黄某借教育的名义,对十六七岁的女孩子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其恶劣,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市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同时也发出了首份禁教令。
这也说明,规范培训班,我们一直在路上。有必要整合检察、公安、妇联、团委、民政、教育等联动部门的相关数据,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的快速互通,助力社会培训班良性发展,让司法机关真正成为受害者的“保护伞”。不过,要让法院在处理家教纠纷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要做到这一点,法治宣传不仅要进社区、校园,还要进入每个家庭,从而让维护个人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
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人身尊严,主动维权是关键。如果新闻中的女学生能够早日了解法律知识,是不是会更早一些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自我保护?案件中的黄某不是偶犯。经查,今年4月期间,黄某就对涉案女生进行了猥亵。不过那次,该女生并没有声张。受害人顾虑重重,不主动维权,正好中了犯罪分子的圈套,就可能导致再一次遭遇非礼。
因此,地方政府要积极探索制定实施规范培训班的制度和措施。首份禁教令具有警示意义,既可给借教育名义的不法分子以沉重打击,又可鼓励遭遇非礼的青少年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