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言看似完美,但终究会漏洞百出
在法庭上说谎,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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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看似完美,但终究会漏洞百出
在法庭上说谎,要担责!
本报记者 赵云 通讯员 李洁 葛象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陈述的事情大相径庭。这中间,必定存在着谎言。
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情形屡禁不止,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甚至采取欺诈、伪造证据等方式混淆视听。
谎言看似完美,但终究会漏洞百出。作出虚假陈述的一方,非但难以达到预期的“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还会被判刑。
不诚信诉讼
他们被罚款、拘留
今年1月下旬,叶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厉某及其担保人偿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叶某出示了厉某所签的借条。借条上写着,借款本金4万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
2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叶某未到庭,委托了代理人前来。被告厉某出庭抗诉。他说,尽管借条上写着4万元本金,但实际上只向叶某借了1.6万元,这笔钱是叶某通过案外人吴某转账过来的。
叶某的代理人说,根据叶某所述,余下的2.4万元是以现金的形式给厉某的。
因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决定择日再审,并要求叶某出庭陈述。4月8日,法院二次开庭,叶某还是没有出现。其代理人称,叶某人在椒江,一时赶不过来。
法官联系叶某,叶某不接电话。后来,叶某选择了撤诉。
之前,叶某曾向厉某催讨过债务,还打了厉某。厉某报警。因涉嫌“套路贷”及其他犯罪,叶某被警方调查。
叶某在警方笔录中陈述,当时是只借给了厉某1.6万元。
因叶某存在虚构出借款项、否认还款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与叶某在借条上做文章不同,去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这回动过手脚的是一张收条。
原告郑某,被告为借款人江某、杨某夫妇,担保人陈某和刘某。郑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借了30万元给江某、杨某,但对方一直没还。
开庭时,担保人陈某出示了一张收条。这张收条上写着,郑某于去年9月20日收到陈某、刘某20万元,所欠30万元已付清。
郑某说,陈某和刘某确实还过他一笔钱,但这笔钱只有2万元;当时,他让陈某写了欠条,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陈某事后在收条上动了手脚,将2万元后面加了个0,并在‘贰’后面加了‘拾’,‘所欠叁拾万元已付清’也是后来加上去的。”
双方各执一词,郑某申请对收条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支持了郑某的说法。
再次开庭时,双方对鉴定报告均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担保人刘某又付给了郑某9万元,郑某对刘某撤诉。最后,法院判处江某、杨某共同偿还郑某借款19万元,陈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因陈某在收条上做了手脚,法院对陈某作出司法拘留5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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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类似不诚信的行为不仅阻碍法官调查案件事实,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另一方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败坏了诉讼秩序和社会风气,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不尊重和蔑视,应当严厉禁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签了如实陈述《承诺书》
说的却还是谎话
今年4月,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是一家从事机床及配件制造公司的负责人。他起诉的对象是谢某。
王某称,公司卖了货物给谢某,双方进行了结算,谢某欠货款6万元。之后,谢某支付了4万元的货款,尚欠2万元。
作为关键证据,王某出示了谢某所签的欠条。
承办法官和被告谢某联系,谢某说王某所述属实。既然事实清楚,庭审前,法官组织双方调解。
谢某同意支付余下2万元的欠款,不过要求王某公司开具发票。王某面露难色。
庭审开始前,王某变更诉讼内容。他说,钱是借给谢某的,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谢某则坚持是买卖合同的款项。
法官对王某说,开不开发票是另外一回事,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是要承担后果的。但王某一口咬定,他和谢某素有经济往来,该款项就是借款。
法官让双方签署了如实陈述的《承诺书》。承诺书要求,各方均应保证如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包括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因王某变更法律关系,法院重新制定了举证期限。
第二次开庭时,王某坚持借款的陈述。不过,王某提供的相关证据难以证实他的陈述,最终被法院驳回。
没多久,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王某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谢某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王某故意编造不存在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妨碍了司法公正。因此,法院对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事后,王某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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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加了第110条规定:“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保证书相当于一份承诺书,当事人签署之后便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如果当事人拒绝举证、虚假陈述甚至伪造、毁灭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制裁。
因虚假诉讼被判刑
为我市首例
8月29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被告人是两名中年男子,陈某和李某,都是温岭人。陈某所在的我市一家海运公司,名下有多艘船只。平时,船只都在李某的油品经营部加油。2013年至2014年,陈某公司的三艘船只共欠李某供油款280多万元。
2015年年初,陈某因欠款被他人起诉。这起官司涉及上述三艘船只中的一艘,而且该艘船只面临拍卖。
陈某和李某两人商量,将3艘船只所欠的供油款都放到面临拍卖的船只上。这样一来,该船只被拍卖后,可以还李某供油款。接着,两人伪造了四张供油欠款单。
2015年5月,李某以油品经营部名义,以该船只欠款304万余元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陈某所在的海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发现,四张供油签收单记载的供油事实不存在,两家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加油事实并据此提起原审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去年3月,宁波海事法院将该案移送我市公安部门处理。同年6月,李某和陈某相继向警方投案。
今年8月15日,陈某和李某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陈某和李某对检方指控事实并无异议,自愿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后,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刑的,这起案件是我市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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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同时颁布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确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此罪名为“虚假诉讼罪”。
不诚信诉讼的几种表现类型
一、伪造证据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变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案件审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二、虚假作证
证人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三、冒名诉讼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通过伪造证件、伪造代理手续、代签姓名等手段,冒充他人参加诉讼;或者持他人身份证参加庭审。
四、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编造或扭曲案件事实;虚假否认,即对对方当事人指出的案件事实明知真实,但毫无依据地否认。
五、恶意诉讼
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六、逾期举证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律师多次故意逾期提供实质性证据。
赵记说事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