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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后生娃,符合条件的可领取生育奖励津贴

  本报讯(记者朱丹君 通讯员王瑜 郑伟平)近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参保女职工,可以申领补发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了。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0号)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参保女职工享受30天奖励假,并依法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本次补发对象为2016年1月1日(含1日)后生育子女,2018年8月1日前申请报销的,且已享受我市生育津贴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机关事业女职工(在编在职、临时聘用)除外。2018年8月1日起申请生育待遇的,均按新待遇标准发放。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补发标准按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发基数标准补发30天。也就是补发1个月的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基数,由系统自动计算。

  举个例子,李女士在2016年10月1日剖宫产一子,2017年7月来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假如她生育时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为4200元,按当时剖宫产享受113天的假期计算,那么当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为(4200/30)×113天=15820元。现在补发的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基数,仍按计发当时使用的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来计算,即4200元,那么现在可以补发的生育津贴为(4200/30)×30天=4200元。

  记者了解到,生育津贴领取方式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待遇拨付至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再由用人单位将津贴待遇落实到生育女职工。相关用人单位携带公章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生育津贴补发专窗(一楼B区10号窗隔壁)核对补发人员清单,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交回专窗,并提供单位对公银行账号,个人无需申请。

  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已注销的,可由女职工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向市社保中心提出补发申请,审核通过后,再由社保中心按规定将生育奖励假待遇补发至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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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生育补发津贴的热点问答

  1.已经享受30天奖励假及奖励假工资的女职工能否享受?

  生育女职工已经享受30天奖励假及奖励假工资的,本次补发的生育津贴应补偿给用人单位。

  2.未享受30天奖励假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奖励假津贴吗?

  未享受30天奖励假的女职工,不管有无产假工资,都应当享受本次补发的生育津贴。

  3.事业单位女职工(在编在职、临时聘用)为什么没有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

  根据《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台政发〔2011〕25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经费仍由工资渠道列支。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在职、临时聘用)在产假期间已领取了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所以不在此次补发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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