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的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工具、方法等予以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动物种类以国家、省公布的目录为准)。
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
三、禁猎区:全市行政区域,禁猎期:全年。
四、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要捕猎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二)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网(电猫)、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铁夹、弩、弹弓、地枪、排铳、猎犬、钢叉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三)禁止在沿海滩涂等湿地内非法张网捕鸟、药物毒鸟及使用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生存栖息的工具和装置。
(四)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及生存环境,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引入外来物种放生。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576-86114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