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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当街井巷

为吸引人气,女子在群里频发不雅视频

是否牟利,量刑相差很大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林鲜光)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此案事实简单,但就被告人是否牟利,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中年女子张某,河南人,在微信里卖保健品。为了增加人气,便于推销保健品,去年9月26日至今年3月27日,张某先后创建了3个微信群,在群里转发淫秽视频及链接。这些淫秽视频和链接,张某是无偿提供的,但她有个要求:每位群成员都要添加她为微信好友。

  3月27日,张某在杭州被我市警方抓获。经鉴定,张某在3个微信群里,分别转发了淫秽视频400个、344个和341个。

  7月26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犯罪事实,张某供认不讳,但就检方指控的罪名,张某提出了异议。

  检方认为,张某发布淫秽视频及链接,目的是为了增加人气,推销保健品,带有牟利的动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其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某和其辩护人则认为,张某发布淫秽视频及链接,既未向群成员收取费用,也未在出售保健品时搭售视频及链接,因此不存在牟利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两者在主观方面上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从刑法谦抑性,以及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考量,该“牟利”的“利”,应理解为因行为人传播行为直接关联的经济利益,而不宜对此作扩张解释。本案中,张某既没有以传播淫秽物品直接牟利的故意,也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直接牟利的行为,其传播行为与牟利结果并无直接关联,故不应认定其行为为“牟利”。

  最后,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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