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省、台州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温岭全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6月26日(星期一)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开始受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业务类型
不动产登记具体登记类型有: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查封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
三、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
地址: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九龙大道555号);
咨询电话:0576-86109748。
四、原有证书效力
按照国家规定“不变不换”的原则,2017年6月26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无须更换,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收费标准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特此通告。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