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潘万贵辞去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15年6月30日温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温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潘万贵辞去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