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沟通≠入职承诺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冯溢 陈哲民)在求职过程中,与公司员工聊了岗位、谈了薪资,甚至得到了对方的承诺,就能视为成功入职吗?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明确给出了否定答案。
原告李某原在一家工厂上班,有意跳槽,于是请托在某电器配件厂担任车间主管的王某帮忙留意工作机会。今年1月,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介绍了其所在工厂的模具工岗位,双方就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进行了沟通。
在得到王某“稳的,你明年过来就好”的肯定答复后,李某认为入职已无悬念,便辞去了原厂的工作,准备春节后前往新岗位报到。然而,春节过后,王某突然告知李某,该工厂老板已经自行招到了模具工,不再需要新员工。李某的“新工作”就此落空。
感到被“放鸽子”的李某认为,自己基于对王某承诺的信任而辞去原有工作,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将该电器配件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与李某进行沟通的王某,其身份为被告公司的车间主管,人事招聘并非其职责范围,公司也未授予其招聘权限。此外,李某从未到公司进行过面试、试工,也未与公司人事部门或负责人进行过直接沟通,更未收到正式的录用通知书或办理任何入职手续。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需以双方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一方作出了具有可信赖性的缔约意思表示为前提。本案中,原告未与被告产生直接的岗位磋商,未经被告面试、试工,有悖于劳动关系缔约过程的社会一般认知常理。
另外,李某自己也承认,他春节放假时离开了原来的工厂,节后已经回去正常上班了。同时,他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因为这件事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错失了其他工作机会。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
求职者在择业过程中,应通过正规渠道,并以用人单位的书面确认(如正式的录用通知书)为准。在与用人单位非正式授权的人员进行沟通时,应保持必要的审慎,不可将个人口头承诺等同于企业的官方承诺。
在做出辞职等重大决定前,务必获取来自用人单位的正式、官方的录用确认,避免因盲目轻信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