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的边,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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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云 通讯员 陶晨
一起非法捕捞案件,船长被捕,船主却未登船,是否涉案?当刑事审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一道更棘手的难题浮出水面:这位隐身幕后的“指挥者”,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破局,给出了肯定答案。任何企图隐身于幕后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难逃法网。
“严”有度,“宽”有边。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但“宽恕”不等于“纵容”,通过反向衔接给予行政处罚,划清了“宽”的底线,让被不起诉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起到了特殊的预防和警示作用。
“幕后”船主,受罚!
2024年6月13日下午,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的执法人员在石塘渔港,发现停靠着的一艘渔船存在异常情况。
渔船负责人李某无法提供船舶的相关证书,船上一共有5名船员,船舱里面没有渔获物,但甲板上有捕捞作业的痕迹,船上还有1张流刺网。经测量,流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38毫米,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经查,2024年6月11日至6月13日期间,船主陈某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雇佣李某作为船长,驾驶渔船前往石塘镇三蒜岛附近海域捕捞龙头鱼,使用禁用渔具共计捕捞龙头鱼60斤左右。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决定对两人相对不起诉。
然而,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检察机关启动了行刑反向衔接。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是否对未上船出海捕捞的船主陈某给予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行政处罚的对象是非法捕捞的具体实施者,而陈某并未出海实施非法捕捞,因此不予处罚。有的则认为,陈某和李某有共同犯罪意图,陈某指使李某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应当对陈某进行处罚。
针对这起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开展全面阅卷、调查核实等工作。同时,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咨询专家、听取渔政部门意见等,最终形成统一认识:船主和船长均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该案审查终结报告,获评台州市行政检察优秀法律文书。
“我们通过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对实践中碰到的证据补充研判、法律适用分歧、宣告不起诉后人员衔接等问题,加强协作配合,统一司法执法标准。”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陈金彩称。
据介绍,市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台州海警局温岭工作站、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分别出台相关协作机制,明确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共同磋商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形成涉海涉渔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
案涉商行属于“三小场所”
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除了精准把握“可处罚性”,检察机关充分考量被不起诉人的违法情节、过错程度、赔偿与和解情况等情形,确保“过罚相当”。
2022年11月,徐某从韦某处购买了2瓶某胶囊。2023年7月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徐某经营的保健品商行内,查获1瓶该胶囊,共计100粒。
经检测,该胶囊中含有阿司匹林成分。2023年12月上旬,公安机关以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而在行刑反向衔接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案涉商行是否属于“三小场所”,直接决定该案的法律适用和处罚结果。“如果不属于‘三小场所’,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反之,行政处罚的金额会低很多。”检察官称。
为此,检察机关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经职能部门补充调查,认定案涉商行属于“三小场所”。
去年2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案涉保健品商行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调查,涉案货值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
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林盼盼称,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而对小商户“小过重罚”既违背法律精神,有失公平正义,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削弱政府的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检察机关在办理食品安全领域相对不起诉案件时,需结合被不起诉人行为的动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是否具有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通过凝聚执法理念共识,协同推动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检察机关还重点关注“恶意注销”情形。“我们通过调取注销企业工商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协同行政机关严格审查注销原因,防止以恶意注销方式逃避行政处罚。”林盼盼称。
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市人民检察院及时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对策,构建“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监督”全链条治理体系。
通过对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案件以及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分析后,检察机关就落实税收日常检查、加强跨区域协作、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作用、强化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有效推动职能部门改进工作,为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两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共制发行刑反向衔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件,均已回复并整改到位。通过对相关职能部门在行刑反向衔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助推其完善案件内部审核机制、案件评查机制,强化执法办案程序意识。
据了解,自2023年10月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581件,提出检察意见264件,已作出行政处罚253件,占提出检察意见数的95.8%,涉及罚款金额522万余元,有效破解“不刑不罚”“应罚未罚”导致的执法断档与社会治理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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