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局!律师退费解“僵局”
船员客死他国,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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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云 文/图
“在这起案件调解过程中,江君华、徐家扬两位律师特别给力,让我们深受触动。”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我市两位律师予以表扬。
“两位律师愿意放弃个人利益来推动纠纷化解”,特别令法官感动。这两位律师来自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办案要有格局!”这是该律师事务所里,律师们常说的一句话。
这起案子,要从两年前说起。
2023年5月,我市渔民老林经老乡老陈协调安排,前往冈比亚共和国以船员身份从事船上工作。途中,老林不幸感染疟疾,经冈比亚当地医院医治无效,于当年7月底身亡。
多年来,老陈在冈比亚为当地船东提供船舶管理服务,他的妻子在温岭,按照他的要求跨境邮寄渔需物资。
老林住院期间,老陈指派他人照顾老林,直到老林病故。老陈还支付了老林生病就医期间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
老林家属认为,老陈对老林的意外死亡负有很大的责任,要求其赔偿。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下。2023年9月,老林家属将老陈夫妇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百余万元。
老陈夫妇委托江君华、徐家扬两位律师应诉。“老陈认为,他对老林的死亡并无责任,只愿意承担一些人道主义的补偿。”徐家扬称。
对簿公堂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老林家属认为,老陈在老林生病后没有第一时间尽到救助义务。加上涉外原因,老林的遗体无法回到国内安葬,他们心里有怨气。”徐家扬说。而老陈则认为,非洲的医疗条件并不好,他当时已经第一时间将老林送医治疗,且安排人员进行专门陪护,甚至找浙江老乡协调送往更大的援非国际医院,已经尽了全力。
事发后,老陈一直在冈比亚,双方未能进行面对面沟通,隔阂越来越大。
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去年5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老陈夫妇赔偿老林家属各项损失共计百余万元。对于这个结果,老陈夫妇并不接受,提起上诉。
去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今年1月,老陈夫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老陈夫妇的再审申请。
再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来到浙江调查本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了解各方难处,并对案件进行调解。
二审判决生效后,老林家属申请了执行,老陈夫妇被列为被执行人。老陈被限制出入境,无法回国;老陈妻子名下厂子的银行账户等被冻结,经营陷入困境。“判就判了,大不了破产!”面对困境,老陈态度消极。
“如果官司继续打下去,对双方而言,只能是两败俱伤。”江君华和徐家扬两位律师深有感触。作为代理人,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一旦诉讼继续,对老陈夫妇并非有益,也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
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法。这一点,两位律师的想法和承办法官不谋而合。案件再审期间,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反复劝说。
两位律师也主动介入调解工作。冈比亚时间和北京时间相差8个小时,他们选择在下午2时左右和老陈交流,说明他在本案中需要承担的合理法律责任,以及判决执行后对他的影响。
两位律师还与老林家属联系,刚开始对方有些抵触,但最终被他们的真诚说服。“我们理解家属的悲痛心情,之所以联系他们,并不是单单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而是真心想把事情处理了。”徐家扬说。事实上,老陈家并不富裕,经济状况甚至有些糟糕,就算强制执行,老陈家也拿不出那么多的执行款。
“临门一脚”:5万元律师费充当调解款
在各方的努力下,双方的态度有所缓和,愿意接受调解。随着调解的深入,双方就赔偿款项进行协商。当金额谈到60万元时,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60万元,是老林家属作出的最终让步。然而,老陈这边仍觉得过高,而且其因为经济原因及财产保全等,无法一次性筹齐调解款。
僵局不破,调解工作就会前功尽弃。“关键时刻,我们能推一把是一把!”两位律师决定,将已收取的5万元律师费退还,作为双方的调解款。
“这个案子,官司差不多打了两年,别说双方当事人,就连我们代理人都觉得心力交瘁了。”徐家扬说,他们一方面理解双方的难处,另一方面想尽快促成案结事了。
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两位律师收取的律师费并不高。这5万元,是收取的律师费剔除差旅费等开支后的款项。退费后,两位律师相当于做了两年的法律援助。
两位律师的这一举动,让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感动。今年6月底,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签署后,老陈方向老林家属支付赔偿款60万元。
收到款项后,老林家属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撤销对老陈夫妇的强制执行。老陈夫妇的生活,恢复了常态。
“律师的配合,对促成调解非常关键。”两位律师在调解中的努力,让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大为赞赏。承办法官说,两位律师积极配合调解工作,用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将法官的想法准确传达给他们,为案件的成功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两位律师愿意放弃个人利益来推动纠纷化解,非常难得。
并非第一次受到表扬
其实,这已不是两位律师第一次被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表扬。
2021年3月底,我市一艘渔船和象山一艘渔船发生碰撞,造成象山渔船沉没,该船船上3人失踪。事故发生后,江君华、徐家扬律师受温岭渔船船东委托,处理这起水上交通事故。
次月,温岭船东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在本次事故中对温岭渔船享有债权的权利人必须在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公告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然而,象山渔船的船东在本次事故中下落不明,悲痛欲绝的家属不懂得如何解决纠纷。所以,在法定债权登记期间,他们并未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也未提起诉讼,而是向象山县渔业海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象山县定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
考虑到事故造成的客观经济损失以及象山船东家属面临的巨大困难,2022年2月,经过多次调解,两位律师帮助温岭船东在象山与象山一方就事故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包含温岭船东赔偿象山一方船舶沉没损失155万余元。
调解完成后,两位律师随即代表温岭船东启动了对船舶保险人的理赔诉讼。保险人认为,按照海商法规定,在温岭船东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象山一方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已经丧失了债权主张权利,温岭船东不应当与象山船东家属进行调解,拒绝赔偿任何保险理赔款。
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两位律师向法庭说明了象山一方在事故发生后面临的困难,也尽力说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合理性和对纠纷矛盾化解的好处。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保险人向温岭船东支付理赔款139万余元。
二审生效后,保险人虽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就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到浙江调查本案,组织温岭船东和保险人之间的调解,希望能寻找到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调解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保险人坚决要求温岭船东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理赔款。温岭船东认为自己并未通过保险理赔获得任何利益,诉讼保险理赔只是为了填平损失,不明白保险人为何拒绝承担责任。
在调解陷入僵局之时,两位律师提出退还保险人20万元,以便保险人支付其必要的诉讼费用。至此,调解出现了新的出路,保险人同意了该调解方案。
然而,温岭船东因本次事故赔偿早已负债累累,获得的前期案款已用于归还各项债务,实在没能力一次性拿出20万元。
了解到该情况后,两位律师决定退还当事人10万元律师费,作为对本案调解的支持,并与对方律师保持沟通,延长付款期限。最终在各方努力下,本案顺利调解。
对于两位律师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给予了赞赏。
律师们的“大格局”
“无须法槌落定,却让怒火熄于言和;不必判决如山,仍使权益归于平衡。发挥律师对调解工作的支持作用,是法治温情的注脚。”案子结束后,徐家扬写下了这些办案心得。
在日常工作中,为了促成调解而退还部分律师费的情况,对于徐家扬来说已是家常便饭。有时候,在案件调解的最后时刻,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款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但就诉讼费由谁来支付又产生分歧。
这样的分歧,涉及的金额并不大,但双方都为了争口气不肯让步,再次让调解陷入僵局。“这时,我们作为代理人,提出由我们来支付这笔费用。”徐家扬说。这样一来,案子就能顺利了结。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不应当成为矛盾的教唆者与激化者,也不应当秉持金钱至上的理念。”徐家扬称,在他们律师事务所里,大家常说的一句话是“格局要大”。
在他看来,律师不仅仅是在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战士”,更是促成和解的“桥梁”——通过专业调解、参与仲裁等方式,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和谐,充当社会矛盾的“减压阀”与“缓冲带”。
“这正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应当秉持的初心和使命。”徐家扬称。
赵记说事儿
江君华(右)、徐家扬(左)两位律师在讨论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