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1楼扔下两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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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云 通讯员 陶晨
姐妹俩为谁清理狗屎发生争执,喝了酒的姐姐小琴(化名)竟将两只狗从21楼扔了下去……日前,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高空抛物案,判处被告人小琴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承办检察官称,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不仅违反了公共道德、公序良俗,更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5月的一天凌晨,我市某小区内,翁大叔出发准备去厂里上班。“砰!”“砰!”突如其来的巨响吓了他一大跳。
循声而去,翁大叔很快找到了巨响来源。原来,是两只狗被人从小区楼上扔了下来。翁大叔看到,一只狗掉在了离他约4米远的铁树上,奄奄一息地在挣扎,铁树叶子都被砸断了。另一只狗躺在小区的人行道上,不会动弹了。
小区值班保安老翟也出来查看情况。翁大叔向老翟描述了事发经过,他们一起去保安室查看了监控,发现扔狗者可能是小区21楼的业主。
没多久,一名女子下楼来到大狗身边,对狗进行施救,但最终没有救回来。老翟将事情经过拍了下来,上报给了物业经理。期间,又有一男一女争吵着来到现场。最后,两只狗被这名男子扔进了小区垃圾桶。
物业经理赶到现场,报了警。
因铲狗屎起了争吵
警察到场后,通过监控视频锁定了抛物者小琴,小琴交代了事情经过。
当天,小琴与妹妹、男友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吃夜宵。妹妹因为犯困,凌晨1时多就回家先睡了。小琴饮酒至凌晨4时才返回家中。
回到家,小琴看到阳台地面、自己卧室地面到处都是狗屎,于是去妹妹的房间,想把她叫醒一起清理。半睡半醒的妹妹不愿意配合,在拉扯中用脚踹了一下小琴的手,又躺了回去。
“都不愿负责,那就别养了。”酒劲上头的小琴来到阳台,先把自己养的小狗从窗户扔了下去,隔了一分钟不到,又把妹妹的狗扔了下去。
两只狗是姐妹俩5月份旅游时买来的,小的那只1斤多重,大的那只有12斤重。
庆幸的是,小琴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伤到行人,只有小区里的铁树被损坏。这笔损失,小琴已经赔偿。
7月底,该案件被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高空抛物罪,
判处拘役4个月
高空抛物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因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不以实际伤害结果作为入罪门槛。
当小琴被问及是否知道不能高空抛物时,她表示自己知道。“小区一楼的墙面上和电梯里都有张贴告示,说不能高空抛物。”但她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什么问题。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案发时间虽然在凌晨5时30分,但坠物地点为居民小区人行步道且靠近小区出入口,当时已有行人行走,潜在威胁整个小区业主的出行安全,极易产生巨大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从21楼高度抛掷两只狗,危害的对象具有随意性、不特定性,如此高度,落地碰撞产生的破坏力、冲击力极大。
犯罪嫌疑人小琴虽然为酒后冲动,系初犯偶犯,但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她能够意识到自己从21楼阳台抛掷狗的行为会危害小区的公共安全,仍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情侣吵架,4楼扔下灭火器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让楼下行人“步步惊心”,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2021年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施行,其中确定了高空抛物罪;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在我市,因“高空抛物罪”获刑的,小琴并非第一人。
杨女士租住在市区一间出租房内,平时将轿车停在楼下。2021年7月1日凌晨4时多,她被楼下的争吵声吵醒了。没多久,她接到了一通陌生电话,说她的车子被砸了。
杨女士分析,她平时将手机号码留在车前面的挡风玻璃处,热心人看到后,就打电话通知了她。她马上下楼,发现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坏了,不远处的地上有一只灭火器,于是报了警。接着,一名男子从楼上下来,声称是他女朋友扔的灭火器,他们愿意赔钱。
警方很快来到了现场,并将抛物者饶某抓获。杨女士和饶某并不认识,双方也无矛盾,饶某为什么这么做?
饶某称,当天凌晨,她和男友一起吃夜宵,喝了不少酒,回到出租房后,双方发生了争吵。男友躲了起来,她以为对方跑出去了,就跑到门外去找。在4楼楼梯间,她看到一个红色的物件,就将它扔向1楼。
“我以为男友走了,有点生气,扔个物件下去,声音响一点,吓唬一下男友,让他不要走。”饶某称,事后,她才知道扔的是灭火器。
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9242元。案发后,饶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饶某因琐事与人争吵,为发泄情绪,将灭火器从建筑物4楼窗口掷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最后,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一个瓶子、一个鸡蛋,甚至一个烟蒂,从高空坠下都可能成为“隐形杀手”,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次高空抛物,“抛掉”的不只是物品,也可能是“自由”。每一位市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法所不容
“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都是因泄愤等原因故意高空抛物。”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圣勇称,司法审判中,法院会综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据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次随意轻松的高空抛物,可能导致被伤害家庭的破碎。朱圣勇分析,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高空抛物罪”。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不是故意抛物,是否需要担责?朱圣勇称,如果抛物者疏忽大意,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然后砸伤人,该行为涉嫌过失犯罪,即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与故意犯罪相较,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稍低,但鉴于高空抛物行为本身自带的高风险性与严重后果,法律亦不会轻纵。
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岳称,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与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罪”形成梯度治理体系。
卢岳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公众对高空抛物这一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仍存在认识不足。大家应当充分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仅自身要杜绝这种行为,更要共同努力抵制这种行为。同时,小区物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宣传,提高居民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认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赵记说事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