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十五)支持低价值物回收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废玻璃、废泡沫和废纺织等低价值物回收,企业年销售低价值物开票金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3万元补助。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生活类再生资源回收
对新增纳统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营运企业且生活类再生资源年回收额超1000万元的, 给予10万元补助
对已纳统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营运企业,生活类再生资源年回收额超1000万元且年增长15%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废玻璃、废泡沫和废纺织等低价值物回收,企业年销售低价值物开票金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3万元补助。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生活类再生资源回收
对新增纳统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营运企业且生活类再生资源年回收额超1000万元的, 给予10万元补助
对已纳统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营运企业,生活类再生资源年回收额超1000万元且年增长15%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