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蔚蓝宝藏”
误捕海龟后 他动了歪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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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云 通讯员 陶晨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仅有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更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日前,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庭审现场,公诉席上的检察官痛心疾首地指控犯罪。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普法,“珊瑚、海龟是保护动物”的理念早已在温岭深入人心。“它们既不能卖,也不能吃,作业的时候不能靠近破坏”,已成为大多数渔民的共识。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肆意攫取属于全人类的“蔚蓝宝藏”。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70后男子陈某是一艘渔船的船长。去年2月,渔船在拖网作业时,捕捞上来一只海龟。
“那只海龟长1米左右,大概有100斤,需要4个人抬。”据船员回忆,当时船长陈某让他们把渔获物挑出来后,并没有马上放生海龟,而是搬到了一边的甲板上。
陈某交代,自己知道海龟是保护动物,以前捕捞上来都扔回海里了。这次之所以没有放回海里,是因为他动了歪心思。只是他没想到,这一念之差竟会让他付出巨大的代价。
“我留下来就是想卖点钱。”陈某说,他之前在作业过程中听见有人在对讲机里喊收海龟,这次捞上来的又是活的,他就想卖掉。
随后,一艘象山籍的渔运船过来收海鲜。渔运船船长王某在收走渔获物的同时,看到了这只海龟。
他询问起陈某打算怎么处置这只海龟,表示自己想要购买。
陈某不确定他是不是之前对讲机里想要收购海龟的人,既然有人开价,他就想尽快出手。一番讨价还价后,这只海龟被陈某以1200元卖给了王某。
之后,陈某在新闻上看到,海警把王某的渔运船扣了,并在其船上发现了26只海龟。怕自己卖海龟的事东窗事发,他把王某的微信删了。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去年3月5日,陈某的渔船刚靠岸,就接到了台州海警局温岭工作站人员的电话。
经浙江海洋大学和南京警院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该海龟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蠵龟(红海龟),价值人民币12万元以上。
王某的船被查时,船上的26只海龟中,5只还是活的。但这些海龟陆续死亡,其中就包括陈某出售的那只。
案发后,陈某退出违法所得1200元,并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万元。检察官认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陈某非法买卖红海龟的行为,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还导致生态平衡被破坏,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5月12日,法院对陈某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共同赔偿2072万元
“千年珊瑚万年红”,红珊瑚形似树,色如火,因稀少难得而价格昂贵。随着海洋污染问题的持续恶化,红珊瑚的数量急剧缩减。而不法分子破坏性的采捕,让这种本已濒临灭绝的海洋生物的处境雪上加霜。
“共同赔偿2072万元!”去年,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判决。12名被告人获刑,4名主犯还被判处共同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
梁某是福建一名普通渔民,二十几岁就开始跑船。2022年6月,找工作的他遇到了经营珊瑚生意的黄某(另案处理)。经过一番交流,凭借着丰富的出海经验和珊瑚鉴定、经营技术,他们很快达成共识,决定采捕红珊瑚。
他们联合林某、周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艘“三无”远洋捕捞渔船,进行设备改装,并与叶某等人分股,招募了多名船员。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梁某与船员驾驶上述船舶多次前往某海域采捕红珊瑚,并分批进行销赃。
2023年11月11日凌晨,该伙人在我市一码头准备转移珊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扣的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到案后,虽然通过梁某等人的供述基本能确认参与采捕红珊瑚的犯罪事实,但前几次的红珊瑚均已被出售,缺少直接证据,如何计算采捕量,成为本案的一道难题。
案件侦查期间,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详细了解案件取证情况,多次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找出认定红珊瑚采捕量证据链缺失环节,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取大量证据。最后,检察机关将移送起诉犯罪金额从842万余元调整为2072万元,并提起公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红珊瑚所有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采捕行为不仅会对红珊瑚种群造成毁灭性打击,更会导致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承办检察官表示,梁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捕红珊瑚,人为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给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带来威胁。这种行为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5月1日,东海伏季休渔期正式拉开帷幕,海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与保护。然而,休渔期内的非法捕捞行为却屡禁不止。去年9月,王某就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王某是江西人,长期跟着船老大出海打鱼。2023年禁渔期开始后,虽然暂时没有了打鱼的活儿,但王某没有回老家,暂住在松门,想找临时的工作过渡一下。
几番寻找下,都没有合心意的工作。思来想去,王某还是觉得打鱼更适合自己。时值禁渔期,渔船都进港休整,自己出去捕捞机会更多。
之后,王某与多人商量后,决定一起出海捕捞。根据分工,有人提供船舶、物资,并负责渔获物销售,王某则担任船老大和其他人一起出海捕捞,获利双方五五分账。
2023年7月10日,王某等人驾驶“三无”钢架泡沫船,到白礁海域附近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作业,渔获物交由他人销售,得款7000元左右。
第二天,王某等人以相同方式在白礁海域捕捞作业时被当场查获。当场扣押流刺网15张,龙头鱼547.5公斤。
经鉴定,该流刺网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属于禁用网具。龙头鱼价值1.6万余元。
案发后,王某和同案犯共同预缴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9.57万元。
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与他人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等损害海洋生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全环节、全链条深度打击,做实海洋生态综合保护,守好“海上粮仓”。2024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共26件,涉案人员51人。
伏季休渔期,也是温岭增殖放流季。3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利用案件中追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与市海洋经济发展局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累计放流鱼苗种2.1亿尾。2025年的增殖放流已提上日程。
“让破坏环境者买单,让潜在环境破坏者警醒。这是贯彻落实‘两高’《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举措,向社会大众释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强烈信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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