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为何频频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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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云 通讯员 李赛佳 李蔼媚
主播张某返还合作费17.5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随着一纸宣判,这起因主播违约停播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但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2021年至2024年,仅3家本地传媒公司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类案件就有240余件。
主播们为何频频违约?如何明确直播行业合同履行的法律边界,引导从业者诚信履约?
主张300万元违约金,判决30万元
2021年2月,A公司与主播张某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张某为其独家直播4年,公司支付合作费40万元,张某需保证每月直播180小时、26天;若违约,张某需返还40万元合作费,并支付300万元违约金。
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前期直播收益显著,但自2023年6月起多次停播,直播时长远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时长和天数。2024年4月,张某彻底停播。
之后,A公司将张某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合作费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庭审中,A公司主张投入了大量资源来包装张某,包括流量投放、刷礼物等,其停播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并导致公司预期收益落空。张某辩称,签约后不久她便生病了,加上直播强度比较大,她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非常不好,因此无法继续履约。此外,张某还称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希望法院在裁判的时候,充分考量青年群体就业创业的特殊性,在过错责任相适原则下体现必要的宽容空间。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与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保持相当性,避免因阶段性的履约瑕疵使当事人承受显失公平的违约金负担。”张某在法庭辩论阶段强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关键条款已加粗提示,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张某长期停播构成根本违约,但违约金应综合实际损失、履约情况调整。由于张某已经直播两年多,合同已部分履行,且张某并非恶意违约,A公司也未充分证明实际损失,最终判决张某返还合作费17.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收入太低,被迫离职”
“签合同时,我才20岁出头,风险意识淡薄,以为能轻松月入过万……”在另一起案件的庭审现场,被告黄某懊恼地说道。
2023年6月,黄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合作的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每月直播演艺有效时长不低于150小时、25天。签约后,A公司向黄某支付了签约合作费6万元。
然而,2023年9月至11月,黄某每月直播时长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时长。2023年12月起,黄某处于停播状态。2024年2月,A公司又发现黄某在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平台开展直播。
于是,A公司对黄某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签约合作费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黄某辩称,合同要求其一年60万元的流水,而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她的直播后台收益仅4000多元。即便她前期在超负荷下工作,收入也很低,不堪重负才被迫离职。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约定时长进行直播,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直播数据来看,黄某从直播中获取的收益确实过低。根据案涉合同约定、黄某的履行情况、黄某违约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黄某返还合作履约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签约两家公司,都违了约
2023年3月,B公司与林某签订了一份主播合作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为林某提供直播技术与相关服务,林某在B公司指定的平台或频道进行直播,合作期限为两年,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不低于150小时、25天;如林某违约,则返还履约金,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签约后,B公司支付给林某第一期履约金1万元。但B公司发现,林某3月的直播时长仅0.8小时。之后,林某再也没有在B公司指定频道进行直播。
去年,B公司对林某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履约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此外,另一家公司也对林某提起诉讼,称其与林某在2023年9月签订直播合作合同,但林某未按约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和林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林某未按约进行直播,已构成根本违约,而且主观过错较大。结合B公司为维护权益支付代理费、安排人员与林某对接花费的人力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林某支付给B公司违约金3万元。
最终,法院判处林某返还B公司合作履约金1万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
引导从业者诚信履约
据了解,由于直播行业的时效性和商业性,主播的稳定直播对于经纪公司获取收益和商业运营至关重要。因此,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签约时,往往会约定较高的违约金,而签约主播一旦违约,就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由于每个案件合同约定的签约金、违约金内容以及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为了维护契约精神,使最终的裁判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市人民法院明确了网络主播合同违约责任量化规范引导。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及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前期对网络主播发展的投入、公司的预期收入、网络主播在合作期内从公司获得的实际收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杰琛称。
网络直播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主播作为合同履行的核心主体,其直播表现和履约情况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法官提醒,主播在决定签约前,务必充分评估自身的直播能力、时间安排以及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谨慎做出决策;经纪公司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避免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过度加重主播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只有双方共同努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秉持诚信、公平的理念,才能为网络直播行业营造一个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光收钱不直播?后果严重
有的主播在签约收取合作履约金后,甚至连一次直播都没进行。
2023年5月,C公司与郭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C公司为郭某提供演艺经纪服务,郭某按约在C公司指定的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
合同签订后,C公司向郭某支付了2.5万元的合作履约金。然而,在C公司的多次催告下,郭某却一直未按约开播。
于是,C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郭某退还全部合作履约金,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此案审理过程中,郭某未答辩,也未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未在C公司指定的平台开始直播,不存在C公司利用渠道为郭某直播提供资源推广、获得流量的投入,但郭某签约时明知拒绝直播是违约行为并知晓需支付违约金仍未按约直播,应认定郭某存在违约的故意。
最后,法院酌情确定郭某返还合作履约金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5万元。
相较于郭某,杨某的行为更加恶劣,其行为已超出民事违约范畴。2023年4月至10月,杨某在招聘平台发布求职信息,表示自己目前处于离职状态,有3年的直播经验,并且流量不错。
之后,在和用人公司的沟通过程中,杨某通过试播和发送以前做主播的视频,向公司表明自己可以完美适配岗位需求。半年时间,她先后与10家传媒公司成功签约,拿到签约费10余万元。待履行合同义务时,她便直接将签约公司一一拉黑。
2023年11月,杨某被警方抓获。去年3月,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所有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