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惹来麻烦?
![]() |
记者 赵云
不久前,一辆小米汽车在安徽铜陵枞阳高速公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车辆燃烧致三名年轻女孩去世。在事故背后,一个法律议题引起热议: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如果发生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司法实践中,很多出借车辆的车主惹上了官司,甚至赔了钱。出借车辆,要注意哪些问题?
车主无责,但保管人有责
几年前的夏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逆向行驶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由邹某驾驶,后面搭乘着陈某。事发时,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事发后,刘某驾车逃离。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邹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
刘某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吴某。之后,邹某对刘某、吴某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吴某辩称,她将车辆借给了具备驾驶资格的表姐张某使用,是张某的男朋友黄某擅自开走了车辆,并将车辆交给了刘某驾驶,造成本次事故。因此,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将性能完好的车辆出借给张某保管使用,张某具备驾驶资格,可以认定吴某在出借车辆时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至于张某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或自愿交付车辆给其他第三人使用,或其他第三人擅自开走车辆等情形,吴某作为出借人无法合理预见,也无法控制车辆的再次转移使用,因此无法认定吴某在车辆出借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邹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7万余元。
此外,陈某对刘某、吴某及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没多久,保险公司将刘某、张某和黄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要求三人共同偿还保险赔偿款近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车辆实际保管人,与黄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各持一把车钥匙,张某将车辆交付给未取得有效驾驶证的黄某使用,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张某对车辆交付给黄某使用后的再次转移使用,是无法合理预见的。黄某在明知自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因为饮酒不能驾驶车辆,而让曾因酒驾被吊销驾驶证的刘某驾驶车辆,黄某、刘某都存在明显过错。
最后,法院判处张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黄某对刘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借给未成年人,承担20%责任
2023年5月,王某在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与一辆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这次事故,王某和电动车驾驶人徐某、电动车乘坐人闫某受伤。
事发时,王某系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闫某无责任。
肇事的摩托车登记在谢某名下,事发时已转让给俞某,但未办理转让登记,王某从俞某处借用车辆。
俞某称,他当时不知道王某没有驾驶证,他是第一次见到王某,王某骑摩托车来找他借车,他在主观上认为对方有驾照。
因赔偿协商未果,闫某对王某、王某父母、俞某及摩托车承保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闫某各项损失合计近20万元。
同时,法院还认定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王某的侵权责任;俞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将车辆出借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未成年人王某,其在主观上具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且在客观上增加了危害性,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侵害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酌定王某父母及俞某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按80%及20%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之后,保险公司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要求王某、王某父母支付赔偿款近16万元,俞某支付赔偿款近4万元。
最后,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诉请。
出借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
去年3月12日晚,张某某在驾驶小型轿车时,因未及时观察路面动态,撞倒前方同向道路右侧的行人唐某,造成车辆受损、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唐某承担次要责任。
涉案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为周某,他和张某某是师徒关系。事发时,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此外,车辆的行驶证显示,车辆检测有效期至2016年5月。事发后,车辆被送往检测公司检测,结果为制动性能不合格,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唐某的家属提起诉讼,并将周某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周某与张某某系师徒关系,且张某某事故发生前从事车辆运输工作,周某是在明知张某某已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出借车辆的,至于张某某在借车前驾驶证已被交警部门暂扣的情况,是周某无法预知的结果。但周某在出借车辆时未确保车辆的技术安全标准,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车辆定期进行了安全检查,因此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结合周某的过错程度,认定其在张某某的责任范围内承担20%的责任,支付给原告13万余元的赔偿款。
判决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借无还
还多了车辆违法记录
好心借车给朋友,可最后车辆却有借无还,张先生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张先生有一辆小货车。去年6月,朋友王某以有货运输为由,向张先生借用车辆几天。出于信任,张先生将车辆借给了对方。
几天后,王某没有归还车辆,张先生催他还车,但对方始终没有归还。经多次催促,王某才说出实情:他又将车辆借给了朋友李某,而李某却称因其欠债,车辆被债主扣留了。后来,李某干脆不接王某的电话了。
张先生还发现,车辆借用期间,有多次违法驾驶记录。实在没办法,张先生只好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将车辆出借给王某使用,但王某在未告知张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出借给李某,该行为损害了张先生的权益,构成无权处分。涉案车辆实际被李某占有,李某应当承担返还涉案车辆的民事侵权责任。因王某未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对张先生要求王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李某不能返还该车辆,张先生可另行要求王某、李某按责任赔偿其损失。
最后,法院判处李某返还张先生车辆,缴纳车辆违法罚款550元,如逾期不缴纳,则由张先生缴纳,李某向张先生清偿;王某和李某一次性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5000元。
“三查一留”
对人对己都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圣勇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车主或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也就是说,车主或管理人将车辆借给无驾照、驾照被吊销或者与准驾车型不符者,一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或管理人可能因未尽‘基本审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朱圣勇称,若车辆存在刹车失灵、轮胎老化等安全隐患,出借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或管理人可能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按过错比例赔偿。
朱圣勇建议,车主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前,要做到“三查一留”:查车况、查驾照、查状态,留书面记录。要仔细检查车辆的各项状况,包括机械性能、轮胎磨损情况等,以确保车辆能够安全行驶;要核实借车人是否具备与所借车辆相匹配的驾驶证,如果发现对方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或存在可能无法安全驾驶的情况,如饮酒甚至醉酒驾驶,应果断拒绝;同时,观察借车人是否清醒,避免借给疲劳、情绪异常者;通过微信等书面形式确认车辆状况,留存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