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征补〔2025〕2号
彭小友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49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温征地安置[2020]第9号)等文件规定,本机关将对你户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补偿人家庭基本情况
户主:彭小友,男,身份证号码:332623196508120138
住址:太平街道方城社区永宁巷
妻子:莫玲娥,女,身份证号码:332623196403125063
住址:太平街道方城社区永宁巷
儿子:彭麟清,男,身份证号码:331081199403180015
住址:太平街道岙底胡路99弄白箬溪39号
二、被征收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太平街道岙底胡村房屋,列入温岭市太平街道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该房屋房产证号为:城区03648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权利人为莫玲娥、彭小友。房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74.48㎡,用途为住宅用地。
三、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温征地安置[2020]第9号),结合台州市端隆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被补偿人可在下列补偿方案中选择其中一种:
(一)选择产权调换公寓式住宅安置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中(住宅:TP060615地块屏下后应公寓式住宅安置余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你户公寓式住宅200㎡(含公摊面积)。被拆迁房屋、安置房屋等面积部分74.48㎡的重置价按685元/㎡结算,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且不超过拟安置面积按成本比准价4000元/㎡结算,因套型不可分割等原因超过拟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七折结算。
2.房屋附属物及其他补偿:1800元;
3.搬迁费(含回迁费):1489.6元;
4.临时安置费:893.76元/月。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土地使用权性质批准拨用,土地使用面积39.83㎡,合法房屋货币补偿价:378180元。(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1)
2.搬迁费(含回迁费):1489.6元;
3.房屋附属物及其他补偿:1800元;
4.合计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381469.6元。
四、听证权利
被补偿人如对本告知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送交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李婧涵,联系电话:82832592)。本机关将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五、选择期限及逾期后果
被补偿人如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选择补偿方式,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腾空房屋(联系人:金挺 联系电话:15712677207)。逾期不签约未腾空房屋,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