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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4版:赵记说事儿

“假官司”暴露了

  记者 赵云 通讯员 陶晨

  明明收了还款,却再次向借款人催讨;明明不是出借人,却拿着借条提起诉讼;明明没有债务关系,却造假进行民事调解……

  种种异常表现,最初可能不够引人注目,但总归会留下些蛛丝马迹。最终,这些打“假官司”的人,赤裸裸地暴露在司法机关的视野里。

  陈某就是其中一人,并因此付出代价——领到一张“不诚信罚单”,罚款8万元。为了这一刻,债务人童某整整等了10年。

  26.5万元,真还了!

  童某和陈某都是温岭本地人。2013年3月,童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了借条。同时,阿文、阿平、阿遥三人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2013年12月,陈某把童某及3名担保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童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开庭时,童某一方却有不同说法。他们拿出几笔转账记录,辩称在开庭前已经向陈某还款31.5万元,其中阿平归还了5万元,26.5万元则由阿遥汇入陈某指定账户应某处。然而,陈某只承认收到阿平还来的5万元,并表示不认识应某,也未收到26.5万元转账。

  “明明是他让我们转给应某的,我们都不认识这个人!”法庭上,童某一方极力主张这钱是在陈某授意下打款给应某,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陈某和应某之间的关系。

  2014年,一审法院只认定了阿平还款的5万元作为利息,判决童某偿还陈某借款50万元及剩余利息、律师代理费,阿平等3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后,陈某申请执行,童某和3名担保人都成了被执行人。“我陆陆续续在还这笔钱,但不该我还的,我不认!”童某一直不甘心,他知道应某是关键人物,从未放弃寻找对方。

  直到2023年,童某有了重大发现:应某和陈某曾“出现”在同一场诉讼中。判决书显示,应某曾经是陈某的员工。

  2023年2月,童某来到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反映监督线索。由于一审判决后童某等人并未经过上诉、再审,按照程序,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但考虑到该案涉及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很大,收到线索的检察官当即对童某提供的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

  检察官调取了应某的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发现2009年11月至2014年期间,应某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为陈某所开设的鞋料厂,这一时间和童某主张的还款时间吻合。为了进一步明确转账资金用途,检察官多次前往应某户籍信息上登记的住址,走访周边邻居,终于找到了应某。

  应某称,当时他给陈某打工,在陈某的授意下办理了一个银行账户,该账户平常都是陈某在使用,“那笔钱打进我的账户,我都取出来给他了。”

  检察官认为,综合各项证据,可认定当初阿遥转账给应某的26.5万元就是归还陈某的借款。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司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受理此案,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法院认为,陈某在原审中隐瞒借款已部分归还的事实,持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条起诉,导致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生效民事判决,原审被告童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9.44万余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原审被告阿文、阿平、阿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针对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还款事实的隐瞒行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的处罚。

  她不是实际出借人

  近年来,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屡见不鲜。但事实证明,纸是包不住火的。

  不久前,身在外地的孙某也收到了一张司法罚单:罚款10万元。

  事情得从几年前开始说起。2017年3月,孙某拿着一张借条,对吕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

  因吕某未出席庭审,同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我不认识孙某,也未向她借款,当时借条上的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实际出借人为林某。”2022年,得知自己成为被执行人的吕某来到市人民检察院反映。不仅是吕某,还有其他借款人也反映了类似情况。

  “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居然藏着这么多隐情。”恰巧,吕某口中的林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官决定立即向林某调查核实。林某交代,当时吕某等人向他借钱,他因担心对太多借款人提起诉讼,可能被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所以找朋友孙某作为出借人,提起诉讼。

  同时,检察官也找到了身在外地的孙某。孙某也承认自己并非出借人。

  经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对5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再审。法院认为,这些案件中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为林某,孙某和借款人之间并不具有借贷关系。孙某明知自己并非实际出借人,仍虚构借贷关系,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裁定撤销5起案件的民事判决,并对孙某作出司法处罚。

  他们之间的债务

  是假的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怎么突然多出来债务,而且是抵押优先受偿的,双方还调解得这么快!”2022年7月,多名债权人向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反映,他们的债务人杨某多了一笔“奇怪”的债务。

  经了解,杨某夫妇二人经商失败,深陷多宗官司。多名债权人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其中还有杨某的亲戚王女士。她对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300万元。

  王女士称,杨某和她之前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杨某以上海一套房子进行抵押担保向王女士借款300万元,并出具借条。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涉案房产被拍卖,王女士优先受偿,拿到了300万元。

  通过调查,检察官发现,“王女士和杨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涉案300万元‘借款’并未真实交付,转账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系走账行为。”检察官认为,这笔债务涉嫌虚假诉讼。

  果然,随着调查的深入,王女士和杨某都承认了债务作假。原来,杨某想稀释债权,利用抵押优先受偿的原则,虚构了上述民间借贷关系。

  检察官认为,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起诉,扰乱司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终,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之前的民事调解书。

  杨某伪造的虚假借款还不止这一笔。差不多相同时间,她和另一名亲戚赵某伪造了400万元的借款,并以另一套房子作抵押。后来,赵某也优先受偿了400万元的“债权”。

  鉴于3人情节严重,司法部门还追究了他们的刑事责任。最终,3人因虚假诉讼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真相永远不会“沉默”,以侥幸心理恶意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非法目的,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最后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不法分子的借贷套路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贷款需要请选择正规贷款途径,如遇到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请保留借款证据并及时报警寻求援助。发现虚假诉讼案件侵犯自己个人利益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