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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4版:赵记说事儿

域名,何以惹官司?

闲置域名,被黑客攻击

  记者 赵云 通讯员 冯溢 李天靖 林文欢

  直到被提起诉讼,A公司还是云里雾里。

  “我一个造水泵的公司哪里会侵犯别人的著作权?不会是冒充公检法搞诈骗的吧?”收到法院传票时,A公司的负责人满是疑问。

  到底是怎么回事?

  互联网初步普及时,诸多企业紧跟风潮注册域名,以网页作为产品推广窗口。但随着抖音、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的兴起,部分企业转而投向自媒体,疏于对网页域名的维护管理。有不法分子便利用域名管理漏洞,将域名链接至不法网站实施侵权。

  A公司就是这样的情况。

  几年前,A公司注册了心仪域名,同时在工信部ICP/IP备案系统中进行了备案。但A公司注册域名后,因缺少技术维护,并未将该域名实际投入使用。然而,北京的B公司去年却起诉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理由是该域名对应的网站非法传播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部分视听作品。

  2023年,B公司发现A公司域名跳转的网页上,未经授权播放着其视听作品。

  B公司通过查询ICP/IP备案信息发现,该网页关联域名的所属方为A公司。于是,B公司将A公司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被起诉,A公司感到非常意外:“域名一直闲置,怎么可能传播对方的视听作品?”

  在法官的建议下,A公司联系了域名服务商,确认了该域名后台不存在任何DNS解析或上架内容的记录。

  既然A公司的域名后台未上传过任何内容,那么网站上的视听作品从何而来?

  A公司咨询网络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分析,A公司的域名可能遇上了黑客实施的域名劫持。即黑客通过攻击并篡改跳转目标,进而产生输入A公司网址,却跳转显示另一网页(即播放侵权视听作品的网页)的情况。

  案件受理时,案涉域名被黑客攻击的情况早已解除,目前输入该域名后,网页处于正常状态,显示未上架内容。在确认A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后,B公司撤诉了。A公司表示将及时注销域名,以免被不法分子滥用。

  法官提醒,此类域名劫持导致的纠纷在实务中取证较难,域名持有人往往因为域名备案而被初步认定为侵权行为人,进而产生纠纷并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域名这把“双刃剑”,个人或企业应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尽力保障网络与数据安全,防微杜渐管理好网站或域名的信息安全。

  过期未注销,惹上官司

  2023年,市人民法院曾受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此案中,作为被告的C公司,也是“无辜”陷入讼累。

  C公司系我市一家从事水泵、电机贸易的公司。2016年11月2日,C公司注册了域名,在工信部ICP/IP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后,通过该域名链接的网页进行产品宣传。

  2021年11月2日,域名到期,C公司并未续期。谁也没想到,过了一年,C公司收到北京从事科技行业的D公司的起诉材料。

  D公司给出了理由:“我们是这一批网络小说的著作权人,C公司未经授权转载这些小说到他们的网站供人阅读,侵犯了我们的著作权。”

  C公司发现,自己在几年前注册的域名事实上已被域名注册管理公司收回,并经拍卖、出让等3次转让,最终为第三人黄某持有。

  D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并未撤诉,而是追加了黄某等为共同被告。其认为,C公司和黄某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C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该网站是在黄某持有后开始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侵权小说的。对此,黄某也显得很意外:“我连域名是啥都不知道,从来没竞拍过域名,运营网站这种事情我哪里做得来?肯定是我的信息泄露了,有人冒充我去竞拍域名。”

  经查,登录IP显示,C公司、黄某及中间受让方均不是域名实际使用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比分析C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与小说等文化产品关联性不大,案涉网站页面无C公司相关的经营信息或联系信息,在案涉域名被他人竞得并几次流转后,原告依据侵权网站名称认定C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据不足。

  同时,法院认为,域名所有人并不一定等同于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最终受让人黄某与C公司并不具备利益关系,且该网站IP登录地址与黄某当时所处物理地址存在较大差异。综合以上事实,被告黄某并非案涉侵权网站实际经营人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由于D公司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为案涉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D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虽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请,但C公司和黄某为证明自身并未侵权,前后追加了多名当事人,搜集了数十份不同的证据,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法官提醒,域名不再使用后,应及时向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域名,得加强管理

  近年来,因域名而成为被告的企业绝非个例。E公司为我市一家机电公司,其被北京从事传媒工作的F公司告了,案由也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4年7月,E公司和第三方签订合同,使用对方提供的域名5年。合同期内,E公司从未使用该域名网站。合同期满后,E公司并未续费,域名于2019年8月过期。

  F公司称,案涉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拥有著作权的相关电影,请求法院判令E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8000元。

  E公司辩称,F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域名过期之后,E公司并非域名的实际使用者。

  为了应诉,E公司聘请了律师,并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向域名服务商求证后查明:2019年10月,该域名被其他客户购买,持有人为蓝某。了解这一情况后,F公司选择了撤诉。

  此类案件中,企业注册域名后疏于管理,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实施侵权行为,而权利人发现侵权事件后,往往根据相关网站IP/ICP备案等锁定原有注册人进行维权。此时,企业为证明自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需要进行大量取证,诉讼成本非常高。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未尽妥善管理义务的企业即便并非实际运营商,也要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为强化企业自身治理能力,维系企业品牌形象,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累,各企业应当加强对自身所持有的域名、自媒体账户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