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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赵记说事儿

夫妻离婚,怎么判对孩子最有利?

都不要孩子,法院:不准离

  记者 赵云 通讯员 李蔼媚 郑彬琪 张愉

  作为夫妻离婚中的头等大事,争夺孩子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戏码,甚至为了孩子争得“你死我活”。然而,也有夫妻双方相互推诿,谁都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形。

  遇到这样的情形,如何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市人民法院判处了多起涉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了司法解答:坚持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

  胡女士与张先生都是90后,两人相识于2019年,2020年5月登记结婚,2020年8月生育了孩子小张。

  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两人婚后在性格、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相差甚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23年,双方闹得非常严重,一气之下开始了跨省分居生活。

  夫妻分居了,3岁的孩子可怎么办?

  “我20岁就和他结婚生孩子了,他都不怎么管孩子,孩子不是我一个人的,凭什么要我养?”胡女士心里有怨气。

  “她把孩子放家里就走了,我白天要去厂里上班,一个人哪里带得过来?”张先生叫苦不迭。

  上学期间,孩子白天能由幼儿园照看,张先生磕磕绊绊照顾了孩子几个月。可一到寒假,张先生就犯了难。由于与孩子相处较少,仅是穿衣吃饭便让他手忙脚乱,孩子的哭闹逐渐让他失去耐心。

  之后,心疼孩子的外婆从湖南赶了过来。张先生为岳母在幼儿园附近租了一套房子,以便照顾孩子。张先生和胡女士分居一年多,岳母就一直帮忙照顾孩子,但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

  今年8月,胡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希望孩子由张先生抚养,她可以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同样不愿意抚养孩子,并提出可以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

  胡女士称,她一个月赚3000元钱,只能养活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她的母亲不可能一直帮忙带孩子。

  张先生则说,对方带孩子带得比他好,由对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而且他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够孩子生活了。

  “把孩子生下来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要让孩子变成婚姻矛盾的牺牲品……”在经历庭审及庭前庭后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后明确诉讼请求仍是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抚养孩子。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因感情不睦同意离婚,也应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以各种理由表示不愿意抚养孩子,推卸己方责任,其行为是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表现,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基于此,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

  “不准”到“准”,孩子有了归宿

  法官称,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因为机械地根据条件和能力判决,有可能会加大直接抚养一方的压力,存在导致其不愿尽心抚养的风险。

  2022年1月,陈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儿子由丈夫赵先生抚养。

  两人结婚20余年,育有一对子女,起诉时,女儿已成年,儿子还在上中学。陈女士称,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共同生活。

  2018年,陈女士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2021年5月,陈女士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后被法院驳回。

  这次,赵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陈女士共同承担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且儿子由陈女士抚养。

  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各有说辞。陈女士称,她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抚养儿子。赵先生则称,女儿一直由他抚养,他没有经济能力再抚养儿子,儿子应当由陈女士抚养,他愿意依法支付抚养费。

  法官在庭后询问小赵的意向时,小赵表示近一两年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接下来如果父母离婚,他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因为母亲太累了。

  遗憾的是,在经历两次开庭审理及多轮调解后,夫妻双方在小赵的抚养问题上仍未改变观点。

  法院最终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以经济为由表示不愿意抚养孩子,推卸己方责任,其行为是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表现。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予支持离婚”的判决,让双方不得不正视孩子的抚养问题。7个月后,陈女士再次来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陈女士不再抗拒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赵先生也未再要求债务的分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鉴于小赵目前跟随陈女士共同生活,法院认为由陈女士抚养更加有利于其成长。最终,判决准予陈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婚生子小赵由陈女士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赵先生每月月底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

  “无论哪一方对婚姻解体负有更大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将怨怼转移至孩子身上。司法难以让每个家庭都完整而幸福,但在家事审判中,我们一直坚持的一个原则是:对孩子最有利。”承办法官说。

  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

  如果双方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依据民法典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法官称,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双方收入情况、受教育程度以及此前陪伴孩子的时间等。

  谢女士和徐先生恋爱多年后,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两人收养了女儿小徐。一家三口的生活,并未让夫妻俩感到幸福,相反的,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22年3月,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谢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法院判处不准离婚。

  之后,谢女士带着女儿去外地工作生活,她和徐先生并未和好。去年2月,谢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两人离婚的同时,判令养女由其抚养,徐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

  徐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养女由他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不需要谢女士支付任何抚养费。徐先生称,他有能力抚养孩子,谢女士是二婚,有自己的亲生子女,他以后需要养女来养老。此外,浙江的经济发展状况比谢女士老家好,对于孩子的成长较为有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养女现跟随谢女士生活,且在外地就读初中,生活较为稳定,养女本人也表示其愿意跟随谢女士共同生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收入状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养女由谢女士继续抚养为宜。

  最后,法院判处准许两人离婚,养女由谢女士抚养,徐先生每年支付1万元的抚养费至养女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称,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夫妻双方应始终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避免因家庭矛盾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