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红珊瑚
判刑!赔偿损失2072万元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周豪)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2名涉案人员获刑。其中,4名主犯被判处共同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2072万元。
2022年6月,被告人梁某、林某等人合股购买一艘船用于捕捞红珊瑚。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梁某、林某等人雇佣船员多次出海捕捞红珊瑚,期间共计捕捞红珊瑚51.8公斤,价值2072万多元。
去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梁某驾驶船舶停靠在石塘镇钓浜码头,被告人林某、周某在取走红珊瑚时被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查扣的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庭审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方认为,梁某等4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4人共同承担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207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林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共同犯罪。结合12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至11年10个月不等,并判处罚金。同时,法院支持了检方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官说法 〉〉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红珊瑚所有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会对红珊瑚种群造成毁灭性打击,更会导致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梁某等为了谋取利益,非法捕捞红珊瑚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其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同时也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我市地处东部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本案的警示还在于呼吁广大群众拒绝捕捞、食用、交易海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共同维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