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段录音,换来11个月有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黄璐坤 李蔼媚)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95后女子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说起诈骗经历,王某悔不当初:“我就录制了几段语音给朋友,没想到构成了共同犯罪。”
王某是贵州人。去年夏天,她接到微信好友张某的电话,希望能帮忙录几句语音。语音的用途,张某并没有明说。碍于情面,王某便按照张某的要求录制语音并发送给他。
当晚,张某又向王某借用了银行卡账号。没过多久,王某就收到一笔2000元的转账。她将这笔钱转给张某后,张某要求她将转账记录删除。这时,直觉告诉王某,张某在冒充女性骗钱。
尽管意识到不对劲,但她并没有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干预,陆续又为张某提供了几次帮助。今年年初,东窗事发,张某和王某被抓获归案。
经查,去年8至12月,张某使用王某提供的语音冒充女性,以恋爱交友的名义与被害人微信聊天,并虚构看病、还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8.9万余元。王某从中获利530元。
案发后,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人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并认定其具有从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团伙诈骗中的帮助行为,多为诈骗分子提供工具或者技术支持的行为,如为诈骗分子提供域名或制作钓鱼网页,或提供银行卡收取诈骗资金并到金融机构帮助取现等。这类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为他人诈骗提供帮助,若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便构成诈骗或关联犯罪的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