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到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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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中
点亮一束光
记者 赵云 通讯员 陶晨
“检察官,救助金我收到了,真的太感谢你们了!”日前,卢某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打来致谢电话。
卢某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受害人陈大妈的儿子。事故发生后,陈大妈受伤严重,肇事者未作出任何赔偿,高额的医药费压得这个家庭喘不过气来。“这下,我们家可以缓一口气,我也可以出去找新的工作了……”电话那头,卢某如释重负。
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群众急难愁盼,一头系着司法关爱,为困境中的群众点亮一束光。
窘境中的司法温情
去年12月,陈大妈在村道散步时,被一辆从背后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摩托车驾驶员驾车逃逸,同村村民当即报了警。事故中,陈大妈伤得不轻,造成脑挫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后经鉴定,已构成重伤二级。目前,陈大妈仍在住院治疗,无法自主行动,需要长期陪护。医药费已花了近35万元,虽有绿色通道垫付9万余元,但其他费用均由卢某向亲戚朋友借款支付。
陈大妈平常收入不稳定,主要靠打零工补贴家用,子女的家庭条件也不宽裕,儿子目前还处于待业状态。案发当天,摩托车驾驶员胡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胡某今年61岁,家庭条件不好,一直没有向陈大妈作出任何赔偿。
高额的医药费,让陈大妈家陷入了窘境。
今年1月下旬,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了解到陈大妈的家庭情况后,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决定对陈大妈实施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并提请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动救助5000元;2月,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2年;3月,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打到了陈大妈的账户上;日前,第二笔联动救助金也已到位。
这两笔钱虽然不多,却让陈大妈一家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重拾了生活的信心。
最是温暖抚“兵”心
王先生一直在外省武警某部服役,2022年11月,一个消息让他心急如焚:母亲宋大妈在路上被一辆无牌三轮车撞倒,陷入昏迷。送医后,她被诊断为脑挫伤,枕骨、颅底多处骨折,经鉴定已构成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宋大妈家属多次催讨,肇事人杨某仅赔偿了1500元。“我父亲早年意外离世,大哥长期在外省工作,收入不高……”王先生向军事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并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杭州军事检察院掌握情况后,依据军地协作机制,迅即将线索移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并由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处置。
得知宋大妈已花费近40万元医疗费,全靠亲属拼凑和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检察机关决定对宋大妈开展司法救助。几天之内,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发放的5万元司法救助金打入了宋大妈的银行账户,解了她的燃眉之急。同时,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还与温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每年向宋大妈发放困难帮扶救助金。
鉴于杨某后续没有赔付钱款,王先生想通过诉讼途径起诉杨某,要求其赔付医疗费。但由于他在部队执行任务,无法全程处理,母亲又卧病在床,一家人缺乏法律相关知识,如何搜集证据起诉成为摆在他面前的一大难题。军地检察机关经研判后,决定支持宋大妈起诉杨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军事检察院派员到庭支持起诉,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书。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宋大妈的诉讼请求。“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的帮助,如果没有你们,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拿到判决书后,王先生通过电话对两地的检察官表示感谢。
护航成长之路
1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在廖大姐看来,既是雪中送炭,也是锦上添花。
廖大姐今年58岁,丈夫比她大7岁,两人都是江西人,原在横峰街道打工。2006年,两人生下了儿子。2007年,两人未满周岁的儿子突然失踪了。从此,夫妻俩踏上了漫长的寻子之路,期间多次向我市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寻求帮助。功夫不负有心人,几年前,经DNA比对,他们在福建找回了失散的儿子。
廖大姐家的条件不太好,多年来,夫妻俩一边打工一边坚持寻找儿子,几乎耗尽积蓄。得知儿子踪迹后,他们离开温岭回了老家,廖大姐跟着村里人捡拾废品,换钱后补贴家用,丈夫没有工作,女儿正在上大学,家里还有年迈的老人需要照顾。
检察官在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廖大姐的特殊情况,主动联系并建议她申请司法救助,详细介绍了申请流程,主动指导廖大姐提供相关材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廖大姐称,儿子成绩挺优异的,这笔钱解了家庭的当务之急,儿子学习也能更专注了。
司法救助,护航少年成长之路。对此,李先生也深有感受。
今年3月,李先生从宁波赶到温岭,参与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李先生和前妻于2015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他抚养,前妻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但多年来,前妻并未支付抚养费。
据李先生介绍,他和前妻都已各自组建新的家庭。1年前,他和现在的妻子有了一个女儿,妻子在家照顾女儿后,家庭的重担就全落在他一个人身上。目前,他在宁波一家鞋厂当计件工,收入并不稳定。儿子小李在老家读初中,由他的父母照顾,而父母都没有工作。“儿子的学习和医疗等日常开支,我一个人承担不了。”李先生说,他希望前妻能够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并按时支付今后的抚养费,直至儿子成年。
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了解到这起涉未成年人权益诉讼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一边支持李先生起诉追讨抚养费,一边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后,检察机关决定对小李实施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元。
“应救尽救”“应救即救”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通过诉讼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帮扶因案致贫返贫当事人,并结合上级院部署的困难妇女、民企保护、乡村振兴等多个专项活动,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
“我们会进一步加快司法救助办理节奏,下沉到被害人所在镇街,采取主动对接、集中办理的方式,直接派员开展一站式服务,主动引导其搜集、提供司法救助申请所需材料,以最快的速度将司法救助金发放至救助申请人手中,解其燃眉之急。”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
同时,市人民检察院聚焦数字赋能检察,充分融合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社会治理中心资源,畅通特殊群体相关信息共享方式,收集社会治理中心及入驻单位信息,重点分析和研判欠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重点案件和老弱病残妇孺等特殊群体线索,助推特殊群体民事支持起诉成案,努力形成整体数字治理优势,在作出支持起诉的同时,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去年,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结司法救助案件147件。今年,该院深入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深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联动机制,推进各部门内部线索移送。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将司法救助线索筛查贯穿办案各环节、全过程。截至目前,内部已移送司法救助线索26条,救助18人。
赵记说事儿
哪些情形可到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不予救助情形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图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