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1081执81号
卯昇秀与方玲姿名誉权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1081民初98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玲姿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本院现将(2023)浙1081民初9802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受害人名誉是否被损害,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确实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为依据。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询问笔录等,可以认定被告于2023年7月28日在温岭市城东街道瓷砖店内向案外人披露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言论构成诽谤行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玲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卯昇秀书面赔礼道歉,声明或致歉信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拒不赔礼道歉,本院将采取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方玲姿负担。二、驳回原告卯昇秀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