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声明
原告王鹏淇(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佳园小区)与被告洪菊芽(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前王新村前)、王燚(女,1986年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北艾路)、吴卫(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新村)名誉权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判令“被告洪菊芽、王燚、吴卫在温岭日报上公开刊登向原告王鹏淇的道歉声明。”现洪菊芽、王燚、吴卫自愿出资登报道歉。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评价。
道歉人:洪菊芽、王燚、吴卫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