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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赵记说事儿

司法拘留前,她将钱用于他处

  2018年5月,2019年10月,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了江某与某商业银行、林某借贷纠纷案。判决后,江某仍未偿还债务。

  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向江某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江某不向法院报告财产,隐瞒其2019年8月开始与他人合作经营老酒生意的情况。2020年1月,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

  2020年8月,江某与颜某合作经营黄酒生意,向颜某转账6.7万余元用于购买黄酒,收取酒款3%的返点获利。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江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入累计100余万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3日,江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入累计100余万元。但是,江某对上述款项往来无法说明合理用途,既未向法院报告,也未履行义务。

  案外人林某某自2019年以来,向江某转账9万元左右用于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工资。江某明知自己将被司法拘留,在拘留前要求林某某把其中的4万元汇入第三人账户,用于偿还她的其他债务。

  2020年12月,江某被警方传唤到案。

  今年5月,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江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法官点评 〉〉

  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权力的象征。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江某能够偿还未经审理且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的其他债务,说明其具有履行能力。其以选择性履行债务来规避生效判决的执行,既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若被执行人款项支出系正常生产经营或合理生活支出,也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