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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赵记说事儿

遛狗不牵绳,200元起罚

  不文明养犬,你得知道的法律后果

  记者 赵云

  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内发生大型犬撕咬女童事件,引发社会热议。

  从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看,黑色犬没有拴狗绳,且没有看见狗主人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事后,狗主人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养狗是爱狗人士的自由,然而,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还会导致悲剧发生。其实,不文明养狗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有可能触犯了法律法规。

遛狗不牵绳,200元起罚

  10月25日上午,市区溪滨路,执法人员看到一只白色小狗在路上出现。这只狗没有束上牵引带,自由撒欢,而狗主人陈女士就在附近。

  为什么遛狗不牵绳?陈女士称,这只小狗是朋友放她这里寄养的,狗还小,她根本没注意到牵绳一事。

  执法人员责令陈女士改正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向她发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让她到中队接受调查。

  对此,陈女士比较配合。《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里面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使用1.5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太平中队拟对陈女士作出罚款220元的处罚决定。

  对遛狗不牵绳行为,我市开出首张罚单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

  2020年10月21日,杨女士在市区东辉公园遛狗时,未用牵引绳牵着小狗,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2020年10月1日,《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使得遛狗不牵绳的不文明行为有了处罚依据。

  根据该《条例》规定,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相比之下,《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大对遛狗不牵绳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罚款起点提高到了200元。

  除了遛狗不牵绳,遛狗时不即时清理狗的排泄物也是不文明现象之一。2020年4月7日,夏先生家的狗在城东街道九龙汇商业街便便,他没有清理。当天,夏先生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处以罚款50元。据悉,这是我市对狗主人未清理犬只粪便开出的首张罚单。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均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处50元罚款。

犬只伤人,主人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活中,因狗伤人,狗主人被提起诉讼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去年7月10日晚,男孩小李在家附近的小公园玩耍时,被一只小狗咬伤。之后,小李被家人送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

  小李和父亲李先生都知道,这只狗是邻居家的,但对方并不承认。无奈之下,他们将邻居起诉至市人民法院。

  法院综合周边邻居等证言,证实涉案的土狗是被告家养的。邻居们还说,这只狗平时是放养的。最后,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小李医药费1400余元。

  前年10月28日晚,王大爷走路经过大溪镇安平西路时,有两只中等体形的土狗朝他跑了过来。王大爷有些害怕,站在原地不敢动。

  两只狗除了叫,还扑向王大爷。他下意识地往后退,不料却摔倒了。之后,狗主人潘先生过来,将两只狗赶跑。

  王大爷伤得不轻,被救护车送到了医院治疗。王大爷和潘先生是同村人。对于赔偿金额,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主张赔偿2.8万余元,包括医药费、急救费、护理费等。

  承办法官了解到,事发时,潘先生家的狗处于散养状态;事发后,潘先生未垫付任何医药费,这让王大爷非常不满。

  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你饲养的狗处于散养状态,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你得负全责。”法官向潘先生释法。

  同时,王大爷也愿意就赔偿金额方面作出让步。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潘先生支付赔偿款1万元。

  法官提醒被告,一定要吸取这次教训,将犬只用绳索系住或者关在笼子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过失致人重伤,判刑!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违反养犬人规范,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吠叫、气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卢岳律师称,饲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为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而且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了重伤或重伤以上。

  “根据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卢岳说,过失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均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卢岳介绍,司法实践中,不乏有相关的案例。2016年5月30日,史某在河南省荥阳市的一苗圃内,在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其饲养的5条罗威纳犬、2条金毛犬及其朋友的2条罗威纳犬散放,任犬只自由活动。小女孩樊某由其叔叔樊某某带至该苗圃土沟内,史某见到后未告知犬只的危险性,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继续放任犬只在土沟内活动,后樊某被其中两三条罗威纳犬咬伤。经鉴定,樊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史某的家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0.1万元。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发生其所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最后,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死刑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圣勇则认为,如果饲养人具有放养犬只或者遗弃犬只等不良行为,饲养人作为犬只主人,明知犬只具有危险性,但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义务,使得犬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现实危害,其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可能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朱圣勇举了一个相关的司法案例。吴某和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生活。2009年2月10日,杨某在新疆阿拉尔市包了45亩红枣园,吴某在该枣园实际经营管理。为了看护枣园,吴某先后饲养了2只狼狗、1只藏獒。枣园门前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土路,属于公共交通道路,从2010年至2013年,吴某饲养的3只狗先后将9人咬伤。其中,2人伤情较重,住院治疗;7人伤情较轻。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枣园紧邻公共交通道路,吴某为看护枣园,饲养了1只藏獒和2只狼狗,其明知藏獒、狼狗等烈犬极具攻击性和危险性,但未尽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义务,在藏獒、狼狗等伤人后,虽对藏獒采取了一定的拴养措施,但对狼狗未进行有效控制,仍未能避免烈犬伤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现实危害,其对饲养的烈犬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后,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文明养狗

你需要做到这些

  文明养犬是文明社会的一种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位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1.为爱犬办理犬证,给它一个合法的身份。

  2.定期为爱犬注射相关疫苗,并做常规身体检查。

  3.携犬出门请带好犬证、束犬链,防止走失、打斗、车祸等悲剧的发生,同时尊重其他怕犬的居民,尽量避免惊吓他人、扰民或伤人等事件的发生。

  4.不要让您的爱犬践踏草坪、绿地。

  5.请勿让爱犬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6.人多的场合,请给爱犬戴上嘴套。如乘坐电梯时,可以避免误伤他人,也可以防止狗狗乱吃东西发生危险。

  7.善待爱犬,不虐待、不遗弃,如有原因无法继续饲养,请用心为爱犬找一户有责任心的人家托付或交给动物保护组织。

  8.理解怕狗者的心理。如果身边有人表示需要与狗狗保持距离,应及时将狗狗抱起或避让,而不是用“我家狗不咬人”“狗狗打了疫苗,咬了也没事”等言辞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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