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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2版:城事

这样挖掘城市道路被罚,全市首例!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李弘涛)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这是我市首例当事人未按批准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案件。

  7月16日,执法人员在城东街道百丈南路巡查时,发现有施工队在人行道上挖掘城市道路,于是上前循例询问。

  现场负责人称,因顶管铺设通信管需要,所以挖掘城市道路,已取得了挖掘许可。不过,执法人员查看许可证时,却发现了异常: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期限为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显然,实际施工时间已经超过了审批期限。

  现场负责人解释,之前该道路有其他工程在施工,他们无法按期完成挖掘作业,挖掘工程一直被搁置。“我们以为之前审批过了就没事了,所以就没有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安排施工队重新开始挖掘作业。”他说。

  执法人员当场释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因未按照挖掘许可批准的期限挖掘城市道路,该公司最终被处以如上处罚。